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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利用迷信窃走他人银行卡消费7万9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20 16:18: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洪文林)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赵某恩等四人利用迷信手段骗得他人银行卡,盗取卡内金额及刷卡高消费一案,终审认定赵某恩等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八年至十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3月3日下午,赵某恩组织黎某明、马某银、刘某友一同到安徽省旌德县。当晚,赵某恩乘嫖宿失足妇女吴某之机套取了吴某基本情况。次日清晨,黎某明利用赵提供的信息,冒充和尚给石某算命,石某见黎某明“事事说准”,遂对其“法力”信以为真。黎某明见状即称石某近期有血光之灾,需要对她的银行卡“开光消灾”,并要求石某从卡中取100元购买香烟作香烛使用,同时要求石不能触摸金属物品,否则法力失灵。于是,石某便将密码告诉赵某恩,由赵从自动取款机内取出100元。随后,黎某明借口“开光”,向石某要去银行卡,连同赵某恩提供的密码纸条一起偷偷交给刘某友,由其与等候在外的马某银来到银行,从自动取款机内取出18000元,并到旌德县某金店,刷卡购买黄金饰品消费61000元。之后,刘某友将银行卡带回,悄悄交给黎某明。黎某明交还银行卡后借机逃走。在逃离途中,四人对赃款赃物进行了分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恩等四人在被害人石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银行卡带出,是盗窃银行卡行为。依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据此判处赵某恩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黎某明有期徒刑十年,刘某友有期徒刑十年,马某银有期徒刑八年,并各处罚金十万元。四人不服,认为其行为是利用骗局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属于诈骗而非盗窃,提出上诉。

  中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将信用卡交给赵某恩并告知其取款密码,系其在欺骗下产生错误认识所致。后被害人将银行卡交给黎某明也是为了“开光消灾”。其前后两次行为均属自愿交付银行卡而非自愿交付卡上的财物。而在黎某明对被害人的银行卡“开光”的过程中,四人相互配合,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取卡内金额,进行刷卡消费,后又将银行卡偷偷放回原处,作案手段应为“窃取”,四人的行为系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充分考虑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予维持。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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