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江西贵溪盗窃团伙获刑 主犯500元一天雇人偷车
发布时间:2012-03-21 11:44:14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谢秋荣 范超)
四被告人分工合作,短短三个月时间内疯狂盗窃电动车、摩托车九次,3月20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维持了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芦彤彤以每人每天支付500元工资的方式分别雇被告人王华林、饶少华、王城利一起偷摩托车、电动车,所得赃物归被告人芦彤彤所有。在盗窃过程中,由被告人芦彤彤负责用其自制的T型工具撬锁,而王华林、饶少华、王城利则负责望风并将撬开锁的摩托车或电动车骑至偏僻处,然后再一起抬上芦彤彤的面包车拉走。 2011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芦彤彤伙同被告人王城利驾驶芦彤彤的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为:赣LS8388)窜至抚州市南城县城郊的一小区内,采取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江仕清停放在单元楼道口的一辆银白色绿源牌TDR0946Z型电动车盗走,后用面包车将盗得的电动车拉回贵溪。该电动车被王城利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买下,后又被王城利以800元的价格卖掉。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52元。 2011年7月25日8时,被告人芦彤彤伙同被告人王华林驾车窜至贵溪市冶炼厂生活区西区22栋1单元楼道口,将被害人徐跃林的一辆绿色豪爵HS125T-2型踏板车用T型撬锁工具撬开,由王华林将摩托车骑至偏僻处,后二人再将摩托车抬上芦彤彤的面包车盗走,之后该车被芦彤彤以500元人民币卖给一喊名叫“杨林”的男青年。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56元。 2011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芦彤彤伙同被告人王华林驾车窜至贵溪冶炼厂北区17栋楼下单元楼道口处,两人采取剪断轮胎锁和强行撬开电源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攀的一辆蓝色豪爵牌GN125型摩托车撬开,由王华林骑至偏僻处,二人再将摩托车抬进面包车盗走。之后该车被芦彤彤以500元价格卖给了李辉。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60元。 2011年7月17日下午16时,被告人芦彤彤伙同被告人王华林驾车窜至贵溪市铜苑小区7栋2单元楼道口处,采取强行撬锁的方式将受害人章瑾晖的一辆黑色绿源牌HIC2-816BT型电动车撬开并由王华林骑至偏僻处,二人再将电动车抬上面包车盗走。后该车被芦彤彤以人民币600元卖掉。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人民币2799元。 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芦彤彤伙同被告人王华林驾车窜至贵溪市铜苑小区2栋4单元楼道口处,采取强行撬锁的方式将一辆红色绿源牌TDR09302型电动车撬开并由王华林骑至偏僻处,二人再将电动车抬上面包车盗走。后该车被芦彤彤以人民币800元卖给了徐飞胜。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95元。 2011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芦彤彤伙同被告人王华林驾车窜至玉山县城区,在一小区内采取直接将电动车抬上面包车的方式将一辆橙色绿源牌TDR1024Z型电动车盗走。后该车被芦彤彤交给其老婆饶情使用。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59元。 2011年8月9日中午,被告人芦彤彤伙同被告人王华林、被告人饶少华驾车窜至浙江省衢州市市区,先后在不同小区内采取强行撬锁的方式盗走一辆蓝色五洋本田牌WH125-B型摩托车(车牌号为:浙HT9670)和被害人吕建明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SDH125-46C摩托车(车牌号为:浙HZ9106)。后蓝色本田摩托车被芦彤彤以人民币2000元卖给黄安、红色本田牌摩托车被芦彤彤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汪志军。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色五洋本田牌WH125-B型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550元,红色新大洲本田SDH125-46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75元。 2011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芦彤彤伙同被告人王华林、被告人饶少华驾车窜至浙江省常山县城区,在路边的一小区内采取直接将电动车抬上面包车的方式将一辆蓝白相间的蓝贝牌女皇型电动车盗走。后该车被芦彤彤用面包车拉回贵溪并委托王城利卖掉,王城利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哥哥王进利并获利100元。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16元。 2011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芦彤彤伙同被告人王华林、饶少华驾车窜至浙江省金华市市区,先在一小区内采取直接将摩托车抬上面包车的方式盗走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SDH125T-23A型摩托车(车牌号为:浙A218F2),然后又在另一小区采取强行撬锁的方式盗走一辆蓝色豪爵铃木牌HJ125K-2型摩托车(浙GTB919)。芦彤彤用面包车将两辆摩托车拉回贵溪并存放在自己家中。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新大洲本田牌SDH125T-23A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80元,蓝色豪爵HJ1225K-2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20元。 案发后,被告人芦彤彤于2011年8月1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芦彤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饶少华;被告人王华林与被告人王城利于2011年8月12日被贵溪市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芦彤彤、王华林、饶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城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城利还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芦彤彤、王华林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芦彤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饶少华为一般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华林、饶少华、王城利在盗窃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饶少华与被告人王城利在审理过程中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涉案物品大部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未给受害人造成较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芦彤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王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被告人饶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王城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责任编辑:
王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