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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抢劫外地货商 12年后自首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22 11:04: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全和 董吉)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万某许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999年6月,被告人万某许伙同李德胜、李五何、李阳春、李春龙、计爱国(均已判刑)等,商量各家出资300元人民币作差旅费,由李五何、计爱国二人外出寻找对象行骗。后二人在湖北省鄂州市与做鸭子生意的喻某、朱某联系上,并谎称鄱阳有大量鸭子出售,价格便宜。喻某二人听后就委托王某随同李五何、计爱国到鄱阳看货。到鄱阳后,李五何、计爱国将王某带至一处事先联系好的养鸭场看了鸭子,王某随即打电话同志喻某、朱某携款前来收购。次日,李五何、计爱国按照计划到九江将喻某和朱某接至鄱阳县银宝湖乡,计爱国以租车运鸭子为由将王某带走,李五何则带着喻某、朱某上了李德胜驾驶的小船,并陆续以接鸭老板为由将等候在河对岸的被告人等人接上了船。船行了一段路后,被告人万某许等人用竹篙及铁摇把对喻、朱二人进行威胁、殴打,强行搜走二人身上的14660元人民币及一块手表。得逞后,被告人等在都昌县境内放喻、朱二人下船。当晚,所得赃款被六人平分。 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万某许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许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不成后,采取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强行劫取私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认定其为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庭后又出具悔过书,对自首予以认定。且其家属代其退出赃款,并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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