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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随取款人抢劫16万余 80后“零口供”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22 16:59: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敏 彭博)   3月22日上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仁乐抢劫、抢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仁乐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黄仁乐,绰号“二十六”,男,1988年1月18日生于广西博白县,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仁乐与黄仁华、黄和安、黄仁思、黄仁兵(均已被法院判刑)、黄焕丰、黄仁森、黄和剑、黄仁焕(均另案处理)经商谋,分别或结伙先后3次在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广西博白县文地镇、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通过事先在银行踩点,尾随从银行取出大额存款的被害人,见机抢劫、抢夺的方法,抢劫被害人人民币126300元,抢夺被害人人民币39000元。

  被告人黄仁乐从侦查阶段至法庭审理阶段,均没有做出过有罪供述。宁铁中院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在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综合证据,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仁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仁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黄仁乐有伙同他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从重处罚情节,且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其积极主动实施寻找目标、持刀威胁、伤害被害人,并直接动手抢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抢夺犯罪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等情节,一审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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