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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林:创新司法文化 引领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12-03-23 13:36:54


王小林:创新司法文化 引领社会和谐


    3月23日上午10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小林做客光明网,就“创新司法文化 引领社会和谐”这一主题进行了视频访谈。以下为访谈实录。

  嘉 宾: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小林

  主持人:王丹

  主 题:创新司法文化 引领社会和谐

  时 间:2012年3月23日上午10时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光明网视频访谈直播节目,我是主持人王丹。

  【主持人】:2011年5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时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眼下,中央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在不断地深化推进,全国政法部门也正在深入开展“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活动。为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2011年7月1日起,光明网、法治周末报社、中国审判杂志、法律资讯网联合举办了“威海开发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大型主题征文活动。作为活动的一项内容,我们将陆续邀请全国部分政法机关的负责人做客光明网演播室。

  【主持人】: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长王小林。

  【主持人】:王院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光明网演播室。

  【嘉宾】:主持人你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来到光明网,就司法创新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一话题与各位网友交流。

  【主持人】:王院长,我们知道涪陵是一个人杰地灵的好地方,那么开始呢,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涪陵。

  【王小林】:涪陵呢,应该说是重庆的古代巴国的发祥地,是古代巴国的首都,这个是长江边上的一颗明珠城市。近年来在新的一届区委的领导下,正在争创双百大城市活动,就是最后的城市要扩张成为100万人口,100平方公里,这样的一个大城市。现在正扬帆起航。

  【主持人】:王院长,我知道您曾多次作客各大节目演播室和我们法院进行过交流和学习,那么,我看的出您事非常乐于和大家分享工作中的一些心得和经验。我也看到您在2010年9月27日,作客人民网重庆视窗的时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式,叫纠纷综合调处模式和网友畅谈了一个多小时,可以说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23万名网友在线关注。那么,您能给我们谈一下,您当时是出于什么,带着什么样的心情,然后做客节目的?

  【王小林】:当时呢也是响应这个中央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等三项重点工作,我们在地方法院做了积极地探索。为了很好的把这个探索的经验加以提炼和推广,所以说我们,我是带着一个很高兴的心情去了人民网重庆视窗和广大网友交流的。也很感谢广大网友积极参与了那次访谈。确实我觉得呢,通过这次交流呢,就把我们那个社会管理创新在当时的法院(荣昌县法院)提出的那个纠纷综合调处对接模式,或者叫“荣昌模式”就进行了很好的介绍,使相应的一些机构,包括一些组织,对这个进行了很好的重视。包括理论界呢也予以了很好的探索。

  【主持人】:嗯,我知道您呢,今天又带来了一个新的模式叫“3232”模式。那么,这个模式是不是跟当初的这个“荣昌模式”有一定的关联呢?

  【王小林】:这,肯定的。这个以前实际上我们探索“荣昌模式”或者是综合调处的对接模式,是在和谐司法文化这样一个大的系统当中来探索的。当初我们提出的是1234和谐司法的这个体系。而我们今天说的这个3232和谐司法战略,实际上来说呢,也是在以往经验基础之上的一种新的探索。

  这个“3232,323”实际上是指的和谐司法的战略措施。那个2呢,代表的是和谐司法的战略目标,嗯,大致可以这么讲吧,这个“323”就是讲的从文化这个视角来看呢,关于司法创新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实际上着重是在三个方面来创新。一个是在和谐司法理念文化方面,就是第一个“3”,三个理念文化的创新,那个“2”呢实际上指的是两项司法制度的创新,就是体制性制度和机制性制度的创新。而这里面的体制性制度创新也是指的这个纠纷综合调处的对接模式的一种升级或者一种深化。这个“3”后一个3呢,指的司法保障性的三项创新,这个323是指的,某种意义上讲,后一个“3”指的是行为文化的创新,

  【主持人】:嗯

  【王小林】:这样整个文化就构成了。司法文化就指和谐文化的理念文化,和谐司法的制度文化,和谐司法的行为文化三个方面的创新。如果这三个方面创新了,司法就和谐了。而司法和谐之后,才能够引领社会和谐。

  【主持人】:那么,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和谐是制度和谐和行为和谐的先决前提和保障。鲁迅先生曾在《文化偏执论》中说,中国要在世界立于不败之地,就得先立人。因为人立而后凡事举”,而“立人”最根本的就是改变他的思想。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王小林】:是啊,这个其实很通俗的讲,我们中国老百姓都知道毛主席曾经说过其实革命的关键问题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人的问题。

  【主持人】:嗯,没错。

  【王小林】:而从哲学上讲的话,这个是意识决定存在。实际上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动。那么司法也好,社会管理也好,也是如此。我们首先要所谓创新的就是指的人的思想,人的观念的创新,思想理念的创新。如果理念创新了,满足了社会需求,那么这样的理念就可以引起什么啊,我们制度的变革。也可以引起我们行为方式的变革。所以对于和谐司法理念的创新在整个三项文化创新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主持人】:那么他包含了三层含义:也就是他的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那您先给我们来说一下这个政治性?

  【王小林】:对,因为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呢,他与世界先进的司法有同样的东西,但也有不一样的东西。为什么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首先要强调的是在理念文化方面强调司法的那个政治性,因为众所周知,司法本身是属于,司法权的话是属于国家政权的一部分。那么作为一部分自然要服务与整体。所以司法权服务政权是天经地义的事儿,是尽本分的事儿。司法权是一部分,整体的政权如果都没有的话,自然就没有司法权。那么司法权如果不巩固政权,也就是说从行为角度讲,司法不讲政治的话,那么司法就是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所以说加强司法的政治性理念文化,他是任何一个司法人都应该要首先在思想上加以重视的。所以我们强调和谐司法的理念创新,首先要强调的是和谐司法的那个政治性理念的创新,或者是叫强化。

  【主持人】:嗯,我们一直在提倡为人民司法,这个司法的人民性您如何来解读呢?

  【王小林】:因为我们说政权也好,什么也好。毛主席虽然说了一句非常通俗,大家也很熟悉的一句话:叫“为人民服务”。所以一切的政权机关,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的政权机关,他存在的最终极意义上的依据是什么呀?是老百姓。如果没有了老百姓的话,就失去了服务的对象,政权是为民权而存在的,从法律意义上讲吧,也就是没有民权,政权存在就没有意义。通俗地讲,就像一个我们小区的物业管理一样,如果小区的业主都不存在了的话,那小区的物业管理就没有了作用。我们一个大的国家的政权,包括司法权在内的政权,那么他总体上就是为什么啊,为老百姓的民权服务的。所以说司法权作为政权的一部分,他必须强调司法的人民性。这是他的根本宗旨所在。如果不强调司法的人民性的话,司法就会迷失正确的方向。

  【主持人】:嗯,在问到下一个法治性的时候呢,我有一个问题就是说如何来理解法制化,就是法治性和法律化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王小林】:哦,这个可能我统一要说一说。这个关于三性与三化之间的关系。但是我先还得说一下这个司法为什么在理念创新方面要特别强调司法的法治性。因为我们司法,比如说巩固政权也好,这个救济民权也好。他用的手段跟其他的政权机关不一样。他充分要运用的是法律这种手段来实现巩固政权,服务救济民权这样一个目标。再一个所谓的我们就是说不能用别的时候,我们用的不是经济的手段、政治的手段,我们恰好用的是法律的手段。而法律的手段不是用的什么这个古代的那种,秦始皇时代的法治等等类型,而我们用的是现代法治。也就是说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这样基础上的法治。所以是现代型的法治。所以我们来强调司法的法治性的根本意义在这就是民主为基础的法治,所以强化人民司法的法治性就在这个问题上。

     刚才你提到了一个司法的法治性和法律化是什么样一个关系问题,因为我们要强调司法理念的创新,这个三性理念的创新呀,要坚持三性,反对三化,怎么讲呢,比如说我们要强调司法的政治性,但是要反对司法的所谓政治化。比如我们是用法治的手段,来实现司法的目标的。那我们就不能用政治的手段来进行司法。比如我们化解纠纷,作出一份份裁判文书,那就不能用党的名义来判决。这显然违反现代法治国家的这个治理规律。也就是社会有一个基本的治理规律就要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因为是一个国家,他就要用法律来运行,就不能用这个党的名义,不能以党的名义来下判。不然的话,那样就会违反司法的一些规律。所以说我们强调司法的法治性。这个强调司法的政治性当然不能说司法的政治化就不好了。

  第二个层意是我们说强调司法的人民性,但是又不能人民化,这是什么意思呢?主要在现在法治国家,这个纠纷的裁判就有专业法官来进行裁判。而我们不能说以人民的名义判处某人死刑什么的。那样就不对了。就像我们说的在广藏司法。为什么现在包括我们国家在内,这个文明国家就是不允许,即使是判处被告死刑,我们也不能搞游街示众,这样是不文明的。就导致所谓的全体人民,每一成员都可以来当法官,这样就会走向所谓的广尝式的司法,广尝式司法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所以我们强调司法的人民性,但是绝对要反对司法的人民化,这不行,不能人人都来做法官。

  【主持人】:嗯,那接下来你在给我们谈一下法治性?

  【王小林】:好,法治性的问题也是这样,比如说我们强调司法的法治性,但是不能说法律化,说法律化的话就会给人一种误导,容易搞机械化司法,机械司法就好像是我们简单只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而司法的效果的话要包括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政治效果没有进行统一,如果说搞法律化的话,很容易引导我们的法官或者裁判者走向机械司法之路。所以我们在这儿呢,在进行司法理念创新方面坚决的强调了,要坚持司法的法治性,坚决反对司法的法律化,这样的。是吧,也就是“三性三化”的问题,坚持三性,反对三化。不知道说清楚了没有,如果不清楚还可以给各位网友介绍一下。

  【主持人】:嗯已经非常清楚了。如果说和谐司法,他的理念是司法和谐的魂魄,那么和谐司法模式肯定是司法和谐的一个躯干,是吧,是和谐司法文化的一个制度性的创新,可以说对社会行为方式具有一个强大的塑造功能。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只有司法和谐才能够促进社会的真正和谐,那么对此涪陵法院在这方面有哪些创新,您能给我们在这儿来介绍一下吗?

  【王小林】:这就是我要说的我们3232模式,323的第一个“2”的问题,我们首先肯定的来说,一个和谐司法的创新的话,首先肯定是理念创新,理念创新是魂魄,但是我们光有理念的话,如果一个魂没有载体,那么可能给人感觉就是摸不着。感受的到摸不着。他就无法传递出来,把那个魂的功能传递出来,这就依靠什么做载体呢,就是制度。因为有了制度之后啊,我们和谐司法的理念文化呀,他就会依附在制度之上,依靠制度的一种固化功能来传递功能。就可以充分发挥这个司法理念文化的聚散功能。那我说制度就有一个传递的理念,同时就有一个塑造行为的功能。

   所以说在这个方面,我们都特别强调什么呢,就回顾了一下现有的,或者分析了一下我们的制度性缺陷。我们就在体制和机制性方面进行了制度性创新。我可以首先讲一讲开始你提到的那个我们纠纷综合调处模式。

  【主持人】:荣昌模式?

  【王小林】:嗯,荣昌模式

  【主持人】:其实那就是一个体制性的制度性创新。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现代国家,包括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纠纷解决都是靠单列模式来解决的。要么是法院来裁断纠纷,要么是民间自行调解纠纷,要么可能是行政机关来调处纠纷,这三种模式啊,他就是分离的,而有时候互相不搭界的。其实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发现的三种模式都有缺陷,以至于在一些西方国家,不管是在美国或是法国,也做了一些尝试。甚至在英国,我去英国读书的时候,也发现英国它也做了一些探索,怎么办呢,比如说在法院探索这个叫,法院附设的调解。他跟司法调解有差异,法院附设的调解就是法院设置的替代式纠纷解决机制。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西方很盛行的原因就是,单靠一种力量,即使是司法的力量来化解纠纷就很难了。很多纠纷不能彻底化解怎么办?他就是把社会上的一些力量吸进法院来,在法院指导下由他们自行来化解,就给我很大的启发。为什么法院只吸收一种力量进来,能不能像我们国家恰好是三种力量,就独立在运行。能不能,恰好我们有我们国家的优势,因为我们有统一的执政党的领导,我们完全可以将三种力量,民间化解力量、行政化解力量和司法化解力量有机整合,这样就相当于军队打仗一样,你看我们以前军队呀,在古代的时候只有一种军队,那就是拿矛拿盾的一种军队,到了现代化之后出现了海陆空。海陆空在遇到海战用海军,遇到空战用空军,遇到陆战就用陆军。问题是后现代之后,人类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又变化了。其实我们的矛盾纠纷也如此,各种矛盾纠结在一起的时候,只有一种力量去化解,只有海陆空中的任何一种,现在战争都解决不了了。你看现在战争都是海陆空要混合兵种。

  【主持人】:要专群结合

  【王小林】:对,全部结合。化解纠纷也如此。所以我们就要注重专群结合的模式来推进。我们就把三种化解力量整合起来,在荣昌首先进行尝试。推出了纠纷综合调处的对接模式。这个对接实际上就是把三种力量进行了有机组合的对接。这就使我们进行的体制性创新。王们准备在涪陵区法院,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准备进一步的先行试点,在各个乡镇把法庭的力量、政府机关的力量和老百姓的民间化解力量先整合起来,尝试逐步在全区推广开来,形成原来探索的荣昌模式的一种升级版,做的更富有成效,把纠纷化解的更彻底。真正的实现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得以有机实现的那样一种体制性创新的模式。

  【主持人】:刚才您说的这个对接机制,他事实上就是指联合各方力量来合力化解纠纷。那么,对话机制模式的产生他肯定也是要依托一个背景,那么又体现出一个什么样的特点,你在这儿给我们来介绍一下?

  【王小林】:这个如果说对接模式是涉及到化解的主体力量的联合的话,那么对话模式的话,他实际上涉及到化解方式的一种联合。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凡是搞司法工作、实务工作或者是司法研究工作的指导。因为我们人类的纠纷化解从古代到现代走过来的路程,大致概括起来有这样三个阶段:起初的阶段,我们叫做“究问”模式,就问的模式是指法官高高在上来问当事人,就叫当事人年把证据说出去,你把事情给我说清楚,这种叫“究问式”;究问式它是一种不平等的纠纷化解模式,往往就是用法官的职权强力介入,而当事人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化解纠纷,即使纠纷看起来化解了,是加上最后的效果的话,他用了一种法定的裁判力来化解,在情理和事理方面可能不足;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我们没有实现比如说情理、事理、法理的有机结合。乃至于现在许多国家,走的英美模式,搞对抗式,以前究问式的代表的话,像我们古代的包公审案,在严格的意义上就是究问式的代表。看起来是包青天替天行道,往往实际上青天是大人,老百姓就是没有应有的主人地位。

  严格意义上讲不符合现代司法规律的。所以说我们觉得如果那种模式延续到现在的话,包括我们改革以前,我们现有的诉讼模式改革以前,90年代以前就是学的苏联,也是古代这种模式,对当事人的尊重是不够的。也就是司法是不够民主的。这种不民主的化解纠纷模式是不行的。后来我们又向英美学习是搞“对抗式”。对抗式就是双方当事人,他们互相谁用证据说服、攻击对方,攻击成功,那么法官就听谁的。这样就形成了双方当事人来压迫法官。实际上也是一种不平等的模式,也是一种非民主式的模式。这种模式看起来好像当事人双方通过对抗来讲道理,实际上也有一个问题,本身当事人之间起纠纷,是生活观,和谐关系的一种破裂。而我们还在法庭上,司法角度还来强调那种对抗成功。已经在生活中对抗了,因为和谐关系破裂而对抗,还继续对抗下去的话,即使官司或者那个纠纷,法院依照哪一方当事人攻击成功而裁判,到头来我们社会关系的和谐关系也没有得到修复。

  所以基于此,我们觉得无论是过去的“究问式”,还是现在的“对抗式”,都是一种非民主的司法方式。觉得这种在机制上的话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为和谐社会的关系没得到修复。使用不和谐的司法方式化解纠纷,所以说我们提倡化解的机制创新就要用“对话式”。对话式的基本含义是指法官和当事人是平等的,当事人与当事人是平等的。法官就通过诉讼,通过司法来搭建一个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导下的三方对话平台。把情理、事理、法理三种方式都综合运用起来,真正做到用情理感化人,用事理说服人,用法理来裁判人。也就是说真正形成情感感化力,事理说服力,还有就是法理的裁判力。这三种力量有机结合,方式的结合,可以达到社会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也就是中央提出的法结和心结的同时化解,让社会矛盾都得到彻底化解。

  【主持人】:那有没有一个就是能够承载这个模式的典型案例,您在这儿能跟我们分享一下?

  【王小林】:这个我可以把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从体制角度讲,就是三种力量,三种化解力量结合起来,刚才机制创新是指的化解方式的有机结合,比如说三种化解方式我可以这么讲,我们的人民调解往往就是情理用的多一些,所以说他显得很柔,刚性不足。而我们原来的司法裁判,法院的裁判往往刚性,依法判之,判的太刚性。刚性说不定老百姓在心理上还难接受,但是你也判了。这种方式的话都是分离的。现在可以把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结合起来,为什么呢,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是不相矛盾的。因为体制创新把人力,三种人,三种主体力量结合起了。机制创新把三种方式结合了。那么任何一起纠纷如果把两方面都结合的话,你看他可以得到彻底化解。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一个例子:一个女儿要找一个母亲,告一个母亲。女儿告母亲。其实告完一次,第二次告了,为什么呢,她的母亲和父亲是离异了,现在这个女儿读大学了,读大学生活费、学费啊这些都交不上来,交不上来告这个母亲,以前判过,当时离异的时候,抚养费都很低的,是很早以前她父母都离异了,现在女儿上大学确实要交学费,从哪个角度讲,她的抚养费都应该增加。但是这个母亲也很困难,为什么呢,她就是一个靠做清洁卫生来维持生活的。你想这两边都值得同情,但从法理角度讲的话,这仅仅涉及到一个执行。因为是很多年前判了的,如果现在增加抚养费可以另案起诉,另案起诉,但是如果完全坚持的,我们现在所有模式下来的话,比如说要么打官司,要么人民调解,都可能不成功。因为人民调剂的话,他已经调解过很多次了,没搞成,后来你还来打官司吧,这个母亲有一条,反正我就是一个清洁工,你即使判了之后我也拿不出钱来,就这么回事儿。这就中分体现了如果没有对接的话,他这个是有弊端的。反正太刚太柔都解决不了问题,所以说我们要纠纷综合调处。

  好,另外考虑了一个化解方式,她两个的心结如果打不开就是个问题了。后来我们的法官和人民调解员还有政府的行政官员在一起,就是力量对接之后就发现了在情理、事理、法理之间找到了一个连接点,她两个母女之间,我们通过了解到的话,她的母亲为什么不答应继续增加钱?女儿在他们夫妻离婚之后啊,这个女儿很久没有叫过她一声妈妈,这个就很糟糕。所以后来,实际上她需要从情感上来,你女儿喊我妈妈的话,怎么都可以。其实女儿后来讲,如果母亲继续供我读书的话,将来我一定好好报答我的母亲。他们两个其实都是很讲情理、讲事理的。这个时候恰好我们就以情理为突破口,那么由我们人民调解员,就是讲这个乡里乡情,她都很能够听得进去,不会害她。

  另外我们政府机关行政人员给她讲政策啊什么什么样的,我们法官来跟她讲法律,后来终于通过两三次调解之后,最终这个母亲和女儿抱头痛哭,把我们调解人员都感染的哭了,这是对接模式和对话机制最成功的一个典型案例。后来我们的法官在春节晚会上还把它改编成了小品,现场完全是生龙活现的再次展现,还把我们的法学专家在看了之后都感动的流泪,很真实的。

  【主持人】: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案例了。

  【主持人】:我们知道这个和谐司法行为文化是和谐司法文化的外在表现,是对和谐司法文化建设成效好坏的实践检验。因此,法官行为公正性的供给是否符合社会的公正性需求,这点至关重要。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也就是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强化我们的执行力,从而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王小林】:实际上我们说一项纠纷化解的是否彻底,一个纠纷裁判的是否公正,没有公正,自然就没有公信力,司法的最高的价值追求就是公正,如果裁判的不公,社会不会接受,所以就没有司法公信力。所以说要达到司法公信力、裁判的公正的话,他主要取决于裁判者的素质。裁判者的素质就是说,如果裁判者没有这个执行力,你叫他公正,他也公正不起来,所以核心的基础在于提高我们法官的素质。也就是要提升和谐司法行为文化的品质问题。

  行为文化那就是由法官来体现的,而法官的素质,在我看来就是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思想政治素质,也就是说他的思想要解决一个科学性问题,就是要会思维,就是说他要有应有的那种科学思维的品质。那政治问题要解决一个立场问题,就是本身法官就不能站偏了立场。所以说思想政治素质是第一位的。还要站在人民立场、公正立场。同时还要有公正之心、公正意识。所以说要有公正的思维方式,所以首先要解决一个思想政治问题。第二点要解决一个专业素质,因为司法毕竟要求法官,因为在现代的法学上是假定法官是一个万能之人,是懂生活、懂所有法律的,也就是说他懂得公正的艺术,这个意思就是说必须要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培训。实际上都是审判艺术的培训,或者执行艺术的培训。培训的话要有提升他公正审判的能力。

  第三个是一个保底的东西,我觉得很关键。比如说一个老百姓信你法官公不公正,首先司法要廉洁,如果法官不廉洁,去吃拿卡要当事人,和当事人一方吃吃喝喝,两方都不对。但凡有半点儿不廉洁的话,就会让当事人不信,让当事人怀疑你的公正性。社会也怀疑你整个裁判的公正性。所以说要保证行为文化的品质。司法行为文化的品质的核心点就是要提升裁判者的三项的素质,就是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审判素质、还有就是廉政素质。这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前两者是拔高,后一者司法廉洁是保底,为什么说现在我们才看到,你看中央一直号召我们政法机关也好,包括法院司法者在内也好,必须要坚持、要落实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树立的问题。而司法核心价值观,你转换过来看实际上就是对司法行为文化的一个最核心的要求,要求忠诚,要求为民,要求公正,要求廉洁。实际上是对司法者的四项要求。那么就是我刚才表述的司法行为文化的三项核心。比如司法政治素质与司法专业素质、司法廉政素质。三者的有机和谐。他们的行为文化在三者和谐了之后,他必然来说,这个时侯我们的司法行为文化达到和谐了,他就可以显现司法制度和谐的功能,也能够体现司法理念和谐的“魂”的效应。

  【主持人】:这是我们加强执行力的一个努力的目标是吧,我们法院有没有一些制度就是约束这个,或者培养我们法官的一个素质?

  【王小林】:在我们涪陵法院,我们准备这样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提升司法和谐行为文化的品质。从正的方面我们就是要强化司法行为文化的培养,我要开办人民讲坛,开办人民讲坛就是我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一些民间的那个老百姓当中那些德高望重的贤达人士。到法官群体,从他们感性的角度来讲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实际上就可以夯实我们法官对于老百姓的那个生活的了解的经验性知识。夯实这一点还可以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拉近我们法官和老百姓的情感距离。这一条他就可以在思想政治品质方面解决他的立场问题。他是站在人民立场自我修炼自己的行为。

  同时,我们还要请一些专家学者来开办一个法治讲坛,我以前在荣昌法院,我们也推行了一系列的专家讲坛。我虽然去涪陵法院才三个月,我们已经邀请了也是全国,上过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的那些专家,已经到我们涪陵法院开办了首期专家讲坛,他有个好处就是解决如何思维的问题,思维的科学性问题。还有解决提升专业的行为文化问题,专业审判艺术水平问题。这样的话,我们还要开办廉政讲坛,廉政讲坛我就可以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来警示我们的法官时刻要保持廉洁之心,还要形成廉洁之行的基本操守。这是从正面来做,正面来做可以提升司法和谐的行为文化的那个品质。

  同时,我还要从反面来加以防止,那就是说如果是我们的法官的行为文化偏离了这些应有的和谐司法的行为文化高品质的要求的话,要以制度性的惩戒。我们创新了一些制度,我们对法官行为进行了过程性督导,对法官行为进行了结果性督导。外门专门建立了司法督导那样一种机制,目的是从正面进行过程性引导,或者说过程性的正向约束,或者是过程性的反向约束。就是说一旦出差错,我要予以惩处。包括司法廉洁在内,结果性督导,就是我们的裁判形成结果之后,如何在结果上我们也要评查,发现有错的话,要形成应有的及时纠错机制,但是要我们法官的行为不偏离应有的公正轨道。真正让我们和谐司法的行为体现他应有的张力来彰显社会的公正问题。

  【主持人】:那么效果怎么样呢,应该在我们的办案过程中是一个更好的体现。我们知道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一个共同的追求目标,那么涪陵法院在运用司法手段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方面都做了哪些努力呢?

  【王小林】:我们这个定位呢比较准确,这就是我要讲的我们“3232”模式的最后一个2,“323”刚才我们讲完了,是指司法内在的理念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的实现了有机结合。就来引领最后一个2,和谐司法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因为司法和谐本身不是目的,最终的目的是用司法和谐来引领社会和谐。那么怎么才能叫实现了社会和谐呢?就是用司法手段来服务大局,来服务民生。所以说是两项东西,就是最后一个2,服务大局就是用司法手段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另外一个我们要化解纠纷来维护秩序就是要助推发展。还有一个就是我们要用司法手段来调整社会关心,尤其是调整那些我们在社会管理改革当中遇到的一些难题,那解决的一些问题,这些难题的调整的话实际上就助推了我们社会管理的改革问题,助推了改革。

  所以我们三个方面的设想,虽然我去涪陵法院时间比较短,但是我们整个党组一般人,我们的重点工程-高速公路的修建,还有一些保障房的修建,这些公益性的项目问题上,我们积极发挥司法强制性的助推作用,对于应当保障的群众性利益保障后,该实行司法强拆的坚决执行,就像高速路这样的公益项目以及像我们这些保障性项目得到顺利实施,这就是服务大局的体现。

  当然服务大局就是三个方面:维护稳定、助推发展、还有促进改革。而这三者的话,司法手段用好了都能够实现这个目标。当然司法还有方面的作用就是服务民生。服务民生说穿了点儿很通俗,就是老百姓在法院之外,或者通过行政机关没有实现的权利,或者是被侵害的权利,我们理论上叫做流失了的权利,他可以在法院这儿找回来。所以在法院的帮助下把他受到侵害的或者发生争议的权利给确定下来或者找回来,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法院用司法手段把老百姓的程序性权利或肢体性权利都帮他找回来啦,这就是司法服务民生的最佳体现。可以说每一个民事官司都是服务民生,为什么呢,民事官司都是老百姓觉得他的权利受到侵害到法院来抽象上是求个公正,实际上就是来法院打官司,比如说主持人王丹同志,王某人要打官司,说我欠你一万块,打赢成功了就把我欠你的侵害你的一万块钱就找回去啦。所以司法服务民生,他是很具体的,每一个民事官司都是服务民生的体现。

  就是每一个行政官司也是如此,比如说政府做错了,政府该给我们老百姓的政策没有给,那么老百姓来告政府,民告官,他一告赢了,就说是法院支持了老百姓的诉求,那么就是说服务了民生了,那是不是政府打赢了就没有服务民生?不对,政府赢了也是服务民生,怎么看待。因为政府的打赢了往往是一些公益性的项目啊,或者说应有的政策,这个政策不应是对你一个人用的,是对面上的公众用的,这种情况下,他是面上服务民生的。包括刑事案件也是如此,刑事案件惩治了被告,就是罪犯,惩治了犯罪就是为广大人民赢得了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所以他也是服务民生。其实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是从两个视角来看同一问题。

  【主持人】:非常赞同您说的服务大局事实上就是服务民生。那么如何最大化的保护民权,服务民生是司法事业最终的追求目标,那么我们更为关心的是涪陵法院未来的发展规划,不知道您是否愿意和朋友们在这儿分享一下?

  【王小林】:这一块儿我觉得,人民法院如何践行司法服务民生,我前面已经讲了,实际上我们总体规划就是要用“3232”的和谐司法战略来实现司法和谐,最后实现社会和谐,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话,实际上是民生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说具体一点,就是我们的司法权和老百姓的民权要形成良性互动,民权是司法权服务的目标,那么民权为本,司法权是手段。所以首先从意识上,我们是认识到了老百姓为党,人民为党,老百姓是天。

  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很好摆正了树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一定要服务于老百姓的诉求,这是意识上来说,第二是方式创新上,我们要用一些贴近老百姓,用老百姓能够接受的,或者老百姓能够积极参与的这样一些方式来行使司法权,或者更好地表示老百姓的表达权的实现,从程序上讲,和老百姓共同参与的一些纠纷化解模式,前面我们提到的对接模式,实际上是吸纳了比如说人民陪审员,或者是人民群众的代表,老百姓参与纠纷化解的模式实际上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很好地体现。我们还会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让老百姓监督我们的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这种情况下他也能让司法权不偏离服务老百姓诉求的那个轨道。

  我们还在想,为了增强司法权服务老百姓民权的及时性,所以说我们要准备创建法治指导员制度,由法官来当法治指导员制度,准备把我们的法官派到全区每一个村和社区,就像警察片警那种模式,但是和我们又不一样,因为司法有个特质是不告不理,但是说我们老百姓要告的时候随时找的到人,现在由于我们涪陵园区幅员又很广大,接近3000平方公里。而我们的法官,法院人只有150人左右,全区是几百个综合社区,要老百姓偏远的地方要找法官很难找怎么办?我们就把我们的法官编成一个小分队,每一个法官联系一部分综合社区,4个、5个,那么成为一个法治指导员之后,这个综合社区一旦发生纠纷,老百姓觉得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他随时可以给我们的指导员法官打电话。让指导员来化解纠纷、指导化解纠纷。真正体现司法权服务民权的快捷通道。我们先行尝试一部分,不能马上全部实现,因为考虑到设置的科学性,我们正在研究这个方案。

  另外我们还要创建考虑到每个乡镇都设立法庭,显然是浪费司法资源。因为他跟警察不一样,警察可能每天都要维护治安,但是纠纷的话不是每天每一个村、每一个社区天天都发生的。实际上不和谐毕竟是少数,虽然有时候有点尖锐,但是可能我们的村和社区不可能有法庭,因为那样设置肯定是不科学的。那么每一个乡和镇设立法庭也是不行的。现在我们涪陵有6个法庭、派出法庭,但是我们的镇街是26个,显然是若干的镇街是没有法庭的。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我们想改革我们的法庭这种制度,当老百姓感觉每个乡镇都有法庭,所以我们创立“7日法庭”实际上就是在没有固定爱听的镇街,外门设立7日法庭来开庭,让他们每周都可以找得到法庭,不管我们是设立3、6、9、8或是星期一,星期二,根据各个法庭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习惯,我们来固定至少每周有一天至少在他那个乡镇,我们有法官要受理案件,要开庭,这样老百姓的权利能得到及时的实现。就会真正体现我们和谐司法是服务大局,最最终还是服务了民生。

  【主持人】: 好,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访谈就到这里。我们非常感谢王院长跟我们的交流和讲述,让我们非常清晰的认识法院和了解法院的工作,我们从王院长的身上也充分感受到了敢想、敢干、敢闯、敢拼的一个精神,相信在他的带领之下,涪陵区法院今后一定能够引领率先,走出一条不断创新的新路子,赢得更大的辉煌。

  【王小林】:感谢光明网,感谢主持人,感谢各位网友对涪陵法院的关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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