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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4个月内盗窃抢劫勒索24次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2-03-27 14:57: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鹏 路芳)   四个月中,被告人姜某元疯狂作案二十四次,获取赃款十四万余元,“潇洒”过后换来了狱中二十年。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以被告人姜某元犯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3.2万元。

  201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姜某元伙同颜柯、朱传勇(均已判刑)在重庆市江津区、永川区、潼南县实施盗窃8次,共盗取货车一辆、长安面包车四辆、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20800元,共计价值126534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姜某元伙同颜柯、王先川,先后在江津、永川、合川、荣昌、璧山等地,用事先准备好的斧头将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玻璃砸坏后,将车内的行驶证、驾驶证等物品盗走,并将自己的联系方式通过纸条留在车内,要求车主往指定帐户汇款100至300元,否则将废弃相关证件。被告人姜某元伙同颜柯、王先川利用这种方法,先后敲诈勒索15人,获取人民币4100元。

  2010年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姜某元伙同王先川、朱传勇共谋对被害人朱某林实施抢劫。三人开车将被害人朱世林从重庆市南岸区带至永川区途中,采取持刀威胁、捆绑、殴打的方式劫取朱身上现金25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同时逼迫被害人说出身上银行卡密码后,取走卡上现金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姜某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姜某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姜某元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元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元所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被害人的财物除了已追回的以外,未追回的应折价退赔给被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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