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运岩)
2012年3月26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耕牛及农用具团伙犯罪案件,四名犯罪人员分别领4至11年不等的刑期,有力的打击了这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良好地社会效果。
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5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军、周某伟、徐某军、徐某平等分别结伙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宛城区、社旗县、南召县等地多次盗窃耕牛、拖拉机头、电机、电动车、摩托车等物品,其中被告人张某军共参与盗窃1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67588元;被告人周某伟共参与盗窃1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60288元;被告人徐某军、徐某平各参与盗窃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均为2978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军、周某伟、徐某军、徐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公私财物,其中张某军、周某伟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徐某军、徐某平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周某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徐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徐某平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