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丰城一专偷企业财务室盗窃团伙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28 09:14:3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曾辉明)   丰城一盗窃团伙进入企业财务室、办公室等存放财物的地方,撬开保险柜进行盗窃,因数额特别巨大,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3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抢劫案,被告人葛某、姚某、李某、徐某、梁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10年、9年6个月、9年、5年,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11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葛某、李某、徐某、梁某窜至丰城市工业园一包装公司,由李某望风,其余三人进入该公司,将财务室和董事长办公室门撬开,盗得各类香烟8条,各类酒3瓶,燕窝1斤,虫草一盒(约100克),价值46000元。之后,被告人葛某、李某、徐某、梁某又窜至工业园一陶瓷公司,将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长和董事长办公室门撬开,在财务部办公室撬开两个保险柜,在财务部长办公室撬开一个保险柜,盗得现金60521.52元,香烟2条(价值800元)。上述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7321.5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某、葛某、徐某分得的酒、冬虫夏草、燕窝予以追缴。

    2011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葛某、李某、姚某等驾驶比亚迪轿车窜至丰城市拖船镇某建材公司,将该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办公室门撬开,并撬开董事长办公室一个保险柜,共盗得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只,超市购物卡600元,利群烟7包,赃物价值共计4014元。

    2011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葛某、李某、徐某、姚某等驾驶雪铁龙轿车窜至丰城市曲江镇一金属制品公司,将该公司财务科和财务科东侧宿舍门撬开,并撬开财务科一个保险柜,盗得现金47900元。之后,葛某、李某、徐某、姚某等又窜至丰城某重工公司,将该公司财务部和财务部长办公室门撬开,并将财务部长办公室内一保险柜撬开,未盗得任何财物,因发现有保安来巡逻,葛某等人便仓皇逃离现场。

    2011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葛某、李某、徐某驾驶雪铁龙轿车窜至新建县某重工公司,将该公司办公室两个保险柜撬开,盗得现金40000余元,2台笔记本电脑,价值5250元,各类香烟数十包,价值4036元。上述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928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葛某、李某分得的电脑予以追缴。

    法院另查明,2011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葛某、姚某、李某、徐某、“阿豪”(在逃)、“强呀”驾驶雪铁龙轿车窜至共青城某纺织厂,李某开车在外望风,其余五人手持撬棍,戴帽蒙面进入厂区,徐某、“强呀”在保安室门口望风,葛某、姚某、“阿豪”进入办公楼。在三楼总经理办公室行窃时,发现内间卧室有人,“阿豪”踹门闯入,持撬棍威胁该厂总经理熊某不准动,葛某、姚某随即进入卧室抢得现金3000余元,手机一部,熊猫金币一个,笔记本电脑二台、摄像机一台、数码相机一台、香烟若干。上述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110元。

    综上,被告人葛某为主盗窃作案4次,赃物价值人民币204507.52元;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作案5次,赃物价值人民币226617.52元;被告人徐某参与盗窃作案4次,赃物价值人民币222603.52元;被告人梁某参与盗窃作案1次,赃物价值人民币107321.52元;被告人姚某参与盗窃作案3次,赃物价值人民币51914元。被告人葛某、姚某、李某、徐某及“强呀”、“阿豪”在共青城某纺织厂行窃时,被告人葛某、姚某及“阿豪”使用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钱财,赃物价值人民币221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姚某、李某、徐某、梁某结伙秘密窃取公私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葛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