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亚军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军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7年7月7日旁晚,被告人吴军锋与韩建华、查胜炉、杜建国、徐志剑(四人均已判刑)被石门街镇的朋友安排于安徽东至县龙泉镇仙女酒家款待晚饭。酒席期间,韩建华瞒着朋友单独嫖娼最后无钱埋单。朋友劝韩建华下回送钱过来,韩建华说要钱还不容易,现在就去拿。于是吆喝其余四人一同上了一辆昌河面包车,行至谢家滩镇福山(山区)段,超越、堵塞前面同向行驶的赣H03158号货车,韩建华拿上折叠式千斤顶下车,打开车门将司机拉下货车进行殴打和搜身,强得现金3600元。完毕后在回谢家滩的途中,遇相向而行的双排座货车一辆,被告人吴军锋与韩建华等四人用相同手法抢得货车司机现金3180元和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在返程路上,韩建华将赃款逐一分发,被告人吴军锋分得赃款1200元和手机一部。2011年10月5日,吴军锋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军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路上强行堵截货车,使用殴打,搜身等方法抢走他人现金,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军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负案在逃期间,受《通告》感召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认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