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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五万十年后偿还 迟延履行利息超本金
发布时间:2012-03-28 09:32:3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陶小超)   郭先生因生意往来认识了马先生,2002年其向马先生借款5万元,并向马先生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借期为一年,年利息为50%。后马先生多次向郭先生催要欠款,郭先生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无奈马先生于2010年将郭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郭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马先生的主张。判决生效后,因郭先生不履行给付义务,马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虽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郭先生从未到庭。后经查询,郭先生银行存款不足以执行,其名下无房产和车辆,该案的执行陷入困境。

    因郭先生近期打算出国,遂委托其代理人到顺义法院,打算交纳案款。经核算,马先生主张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达8万余元。郭先生连本带利一共给付马先生13万余元,至此,本案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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