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余毛毛 章龑)
2012年3月27号,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洪某绑架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因生活拮据,遂产生绑架其丈夫侄女肖某,以向肖某父母索要钱财的念头。2008年3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洪某件见肖某一个人在家门口玩,趁无人之际,洪某以带肖某到山上捉迷藏为由,将肖某骗至奉新县赤岸镇一猕猴桃基地山上,用红色布驮带将肖某手脚反绑在一棵松树上,并用一块白布塞住肖某的嘴,然后洪某离开去办理一张不需要登记姓名的手机电话卡,准备通过发信息的方式向肖某父母索要钱财。后因身上没钱,便直接回家了。洪某得知家里人在找肖某,害怕事情败露,就打算把肖某带至娘家,在去找肖某的路上,碰到挣脱的肖某,便把肖某抱上了电动车,准备带至其娘家,在途中碰到了寻找女儿的肖某父亲,洪某把肖某交给其父亲后赶紧离开。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属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洪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属初犯,有悔罪表现,作案尚未实施索要财物行为。根据被告人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