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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工作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
作者:刘秀志   发布时间:2012-03-30 09:40:42


    社会矛盾化解是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各级法院都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秉承“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投入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探讨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文章很多,但具体到法院执行工作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比较有限,因执行工作又有其特殊性,故讨论执行工作如何有效的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将从法院执行职能入手,在正确认识执行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关系的基础上,分析执行工作的流程特点,确定衡量执行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效果的标准,并有针对性提出执行工作如何更有效的参与社会矛盾化解。

    一、正确认识执行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

    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是执行工作的应有之意。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法院必须充分利用审判和执行职能,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来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执行工作是法院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将权利人纸上的权益转化为实质利益的重要保证。它的功能在于维护法律权威,引导公序良俗,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通过强制执行的示范、引导效果,来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引起甚至激化社会矛盾。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一般都存在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或者是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是逃避履行。针对执行案件,法院如果执行不能会引起申请人的不满,如果执行措施过于强硬会引起被执行人的不满,再加上如果执行人员不能依法执行等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法院执行工作本来是实现申请人利益,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的,但因申请人的不理解、被执行人的抗拒以及执行法官的不当行为,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执行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效果的衡量标准

    每个人都是守法的社会关系才是有序的。在案件执行中,正是由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才打破了这种平衡。从执行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执行工作需要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做到多和解结案,少涉执信访。

    如何衡量执行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效果呢?其实不必大费周折,可以从执行工作绩效考评标准中的执行和解率、执行案件涉执信访率、涉执信访化解率来衡量。

    (一)执行和解率。执行和解结案数占结案数的百分比。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结(和解结案、强制执行结案)、终结、终本以及中止执行。在这些结案方式中,唯一能够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是以和解结案的案件,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当事人进行信访的可能性。强制执行的案件,会因执行措施过于强硬引起被执行人的信访;终结、终本以及中止执行的案件,会因申请人并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利益,更因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费时、费力、费钱而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引起信访。唯一能让当事双方都心悦诚服,对法院执行工作满意的结案方式就是执行和解,所以我们用执行案件的和解率来衡量执行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效果就更加的准确。

    (二)涉执信访率。涉执信访的案件数占执行案件数的百分比。在执行程序中,可能引起信访的情况包括:立案后久拖不结的案件、以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终结、终本、中止执行的案件。立案后久拖不结的案件越多,涉执信访的案件越多;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强制执行措施越强硬,涉执信访的案件越多;终结、终本、中止执行的案件对申请人解释工作越不到位,涉执行信访的案件越多。当然上述的久拖不结案件和非和解结案的案件是不是一定引起当事人信访,引发社会矛盾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就要求我们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全方位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了解执行过程和进度,结案后及时进行结案后的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接受各种结案方式,进一步减少执行案件的涉执信访数,降低涉执信访率。

    (三)涉执信访化解率。涉执信访案件的化解数占涉执信访案件总数的百分比。执行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一方面要降低涉执信访率,另一方面要提高化解涉执信访的能力。有了涉执信访案件,要敢于正视和面对,做到“早排查、早预防、早处置”,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从职业道德,执行制度等层面进一步提高涉执信访案件的化解率。

    三、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

    弄清楚执行案件流程和需要特别控制的节点,提高执行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必须在执行和解率、涉执信访率和涉执信访化解率这“三率”上下功夫。

    (一)提高实际执结率、执行和解率,减少社会矛盾。

    1. 提高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案率。只有总的实际执结数上去了,未结案件及暂缓执行案件数才会减少,执行和解的案件所占比例才能提高。重点在于强化和完善执行机构职能和配置、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等,从执行机构人员配备,业务能力、水平等方面加以提高。

    2. 认识到和解结案的重要性,强化和解结案理念。坚持将执行和解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始终,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有效和解。执行人员要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纠纷,有一颗为民之心。办案中不仅仅关注结案率,更加要注重案件的办理效果,多和解结案,少终结、终本,少敷衍了事,减少涉执信访。

    3. 案件和解要做到事前有方案,事中有机会,事后有效果,提高和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案件和解结案率的提高,关键在于有适当的和解时机,可行的和解方案,有效的和解方法,贯穿始终的和解理念。对有和解可能的案件,坚持做足、做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提高和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二)完善执行行为,慎用强制执行措施,降低涉执信访率。

    一方面案件执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会引起申请人的不满,导致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怨言。而另一方面通过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特别是强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不动产、以拘留罚款等手段执结的案件,同样会引起被执行人强烈的抵触情绪。不仅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就算在案件顺利执结后,也会因法院执行方式得不到被执行人的理解而产生被执行人与法院的对抗,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鉴于此,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少用、慎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尽量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和解的方式来办理执行案件。避免因工作态度粗暴,工作方法单一的问题引起新的社会矛盾,加剧执行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不利于降低涉执信访率。

    (三)早排查、早预防、妥处理,提高涉执信访化解率。

    在执行工作中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排查严重影响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涉执信访案件。坚持对涉执信访案件做到“早预防、早排查、早处置”,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涉执信访案件的化解率。

    1. 早预防,从源头上减少涉执信访。涉执信访案件的表现形式,大都以申诉、上访、越级上访、缠访等形式表现出来,执行机构应当在案件执行前对案件进行执行风险评估,确认执行案件风险等级。针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涉执信访进行预判和预防,通过主动约谈有信访苗头的当事人,听其诉说,帮其解惑,将当事人信访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2.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排查控制涉执信访。在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中,涉执信访占了很大一部分,其中基层法院的涉执信访案件将近占了涉诉信访案件的60%。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产生涉执信访的各种因素,确定执行案件可能引起信访的程度及时予以化解。执行工作的那些环节可能引发涉执信访是我们监控和排查的重点。执行方式方法不当引起的涉执信访,案件不能及时执结引起的涉执行信访,终结、终本结案得不到申请人理解引起的涉执信访等是可能引起涉执信访的关键点。执行人员应当规范执行行为,把握好适当的执行时机,注重当事人态度变化,及时发现主动排查可能存在的涉执信访案件,有针对性的予以排除,减轻执行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压力。

    3. 多部门联动妥善处理涉执信访。执行工作通过对一系列执行案件的排查、预防之后,大部分的涉执信访案件会被排除,但总会有部分成为困扰法院工作、激化社会矛盾的涉执信访案件。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调解、民间调解、亲情调解的优势,营造一个多部门联防联控的妥善处理涉执信访的机制。

    (四)学习总结执行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规律,提高化解社会矛盾能力。在执行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实践中探索规律,总结经验,形成理论并用于指导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比如湖北高院涉执信访化解率在全国法院中排名第一,江必新副院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总结推广湖北涉执信访化解工作初步实现了良性循环的经验。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推动理论的发展,通过这种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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