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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庭审:以信息科技手段推进庭审模式创新
——以江北区法院刑事案件远程庭审系统为样本
作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院长 张晓川   发布时间:2012-03-30 14:54:35


张晓川向人大报告工作。

    远程庭审是指借助信息网络、音频视频传输、多媒体存储于展示等技术,使诉讼参与人在远程法庭参加法院庭审、提审等审判活动的审判方式。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远程审理”作为便民利民措施之一成为法院司法便民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市高院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将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作为全市法院“实现跨越发展、争创全国一流”目标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江北区法院积极探索刑事案件远程庭审,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方便庭审诉讼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总结完善远程庭审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发挥远程庭审的积极作用,本文对远程庭审产生的背景、实践经验、价值和规则进行系统的探析,以期进一步推进远程庭审的发展和运用。

    一、背景:案多人少的矛盾与信息技术革新的机遇并存

    人案矛盾加剧是创新远程庭审的动力。近年,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江北区法院2011年收结案件同比分别增长35.21%和20.92%。在刑事审判领域,传统的庭审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案多人少所带来审判任务的新要求,一方面,法官要增加排期密度、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在审限内完成既定的庭审任务;另一方面,法官的庭审排期需要不断的进行调整来适应审判实践中被告人押运情况的不断变化,这导致既定的庭审安排被不断打乱,庭审效率事倍功半。因此,需要有新的庭审模式来适应新的审判任务需求,从而实现人案矛盾的化解和审判效率的提升。

    信息技术发展是实现远程庭审的条件。当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科学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到社会、国家、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对司法审判工作产生着深远的影响。科技逐渐走进法院、走入法庭,成为满足群众司法诉求、优化法院审判管理、实现司法公正效率的必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统计系统、审判管理系统等一批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的管理系统已经得到广泛的运用,并对提高审判效率、强化司法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远程庭审正是在伴随着这种不断革新的现代化科技手段,逐渐走入了审判管理的运用视野。

    电子法庭实践是推进远程庭审的宝贵经验。美国、英国、比利时等发达国家,已经就电子法庭制订了长期的规划,在诉讼中也渐渐尝试运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庭审技术,将电子法庭项目作为诉讼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国内,对于电子法庭实践模式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探索,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远程提讯,包括死刑复核案件远程提讯及二审刑事案件远程提讯;第二类是远程庭审,包括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远程庭审;第三类是民事案件远程调解,一般是利用QQ等软件进行。当然,目前审判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刑事案件远程提讯及远程庭审。

    二、实践:江北法院开展刑事案件远程庭审的探索

    重庆法院系统一直强调以信息化手段实现法院的跨越式发展,拓展便民服务的方式和力度。钱锋院长指出,司法审判“要提升科技应用力,法院要增强与互联网和谐共生的能力,院长要增强借科技之手强管理保廉洁促公正的能力,法官要增强应用科技多办案、办好案的能力。”江北区法院据此展开了科技与司法审判相互结合的探索,不断强化硬件设施投入,积极以网络技术手段增强司法办案能力,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10年8月,江北区法院在重庆市法院系统率先建成并使用刑事远程庭审系统,在提高审判效率、缓减用警压力、保障被告人权利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事远程法庭运行模式

    江北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被告人关押在江北区看守所,江北法院与江北区看守所相距40公里。在传统的刑事审判押解模式下,法警前往江北区看守所一次的往返时间约为1.5小时,在交通堵塞、提押量大时所需时间更长。2010年以前,因提讯被告人造成的平均庭审延误率达40%以上,而同期,江北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以年均增长80%的速度递增,但法官和法警的人数并未增加,人案矛盾进一步凸显,为了确保审判任务的完成,江北法院建立并启用刑事远程法庭。

    江北法院刑事远程法庭从结构上看由本地端(江北法院数字法庭)和远程端(江北看守所远程法庭)组成,将数字法庭技术和远程会议技术相结合,在控辩双方及法官与被告人物理隔离的情况下完成庭审程序。开庭时,审判人员、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数字审判法庭进行庭审活动,被告人在看守所远程法庭参加庭审。两地音频视频进行实时传输,视频画面通过音控系统自行切换,物证和书证通过实物展示平台举示质证。庭审笔录传输到看守所远程法庭,打印并经被告人阅签后,由司法警察带回法院。整个远程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刑事远程法庭适用范围

    江北区法院制订了远程庭审操作规范、远程庭审标示规范、法警羁押开庭管理办法等,确保远程庭审能够规范进行。对于案情简单、证据较少、事实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在进行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简化审和宣判时,适用远程庭审方式来进行处理,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如出现当事人当庭表示不认罪或不同意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庭审、出现新证据、设备故障暂时无法排除等情况,则终止远程庭审,转换为传统庭审模式,已经完成的审判活动仍然有效。

    (三)刑事远程法庭运行效果

    刑事远程法庭的积极效果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判效率大幅提高。刑庭每周确定1至2天集中进行远程开庭,法官平均每半个小时即可完成一件案件的庭审,每个工作日可完成10至15件刑事案件的庭审。2011年,江北区法院运用远程庭审刑事被告人1109人次,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869人次,审结刑事案件1094件,占刑事结案总数的92.39%。确保了收案量同比增加八成,但办案人员未增加前提下,结案率达到了97%。二是押解成本及风险大幅减小。2010年以前,刑庭平均每天需要6名法警配合刑庭调度庭审,2010年以后,采用远程刑事审判,法警可轮换提押多个案件的被告人,平均每天仅需要3名法警提押被告人即可完成当日的庭审任务,押解人力成本大幅降低,押解交通费用同比减少60%。提押和值庭风险大大减小,未发生一例不安全事件。三是被告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以往被告人庭审结束后与家属见面,往往出现情绪激动而失控的情况,影响法庭秩序和人犯押回安全。采取远程庭审模式后,法官可根据家属的请求,给予被告人及其家属远程视频通话的机会,让被告人和家属较为冷静地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三、争鸣:对远程庭审的价值探索和讨论

    远程庭审作为异于传统审判方式的新生事物,审理活动中参与各方以视频音频方式“面对面”,审理场所以虚拟的方式得以延伸,但同时,其合法性及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等问题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一)远程庭审的合法性基础之辩

    目前,三大诉讼法均未规定远程庭审这一审判模式,因此远程庭审首先面对的质疑是其合法性问题。由于在民事审判中存在民事案件的巡回审判理论,因此,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刑事案件的远程审理。有观点认为,刑事案件远程开庭审理与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相冲突,但也有观点认为,信息技术能够保证各方当事人同时“在场”,符合直接言词原则。

    (二)远程庭审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影响

    由于目前信息技术的局限性,远程审理相比传统审理模式会对当事人权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是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视频中的证据真实性辨认较为困难,比如对字迹、书证或物证的新旧程度及外观特征等内容难以辨认。二是在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流的过程中临场感不强,面对面的交流更容易通过“察言观色”去了解对方的意见及感受,更便于各方诉讼参与人表达自己的观点。而面对屏幕,加之远程法庭中的单一拍摄角度和清晰度的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减弱,当事人的表达效果及法官的感知效果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远程庭审对传统诉讼文化的冲击

    庭审仪式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传统审理模式中,法庭布置及法官服饰等诉讼文化对司法过程和结果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它们构成了暗含司法文化、渗透心灵的司法符号。尤其是在刑事审判中,庭审的震慑、感化和教育功能较为明显。远程庭审弱化了审理活动的真实感,传统庭审模式中蕴含的法律文化功能减弱,可能有损法律威严,进而影响司法审判教育功能的实现。

    四、规范:刑事远程庭审的规则构建

    远程庭审受到质疑是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进一步推进远程庭审需要抓住司法发展的规律,立足于司法公正,允许传统司法符号与庭审仪式进行现代化变迁。目前,法院系统需要对远程审理规则进行规范,以确保远程庭审更加公正、高效、规范。

    (一)远程审理的适用原则

    结合适用原则。远程庭审法庭的运用需要与传统的庭审方式相互结合,互相渗透,互相弥补。对于复杂疑难案件依然适用传统的庭审模式,对于案情简单、被告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远程方式进行审理,两者相互配合,互相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鉴于远程庭审模式具有高效、便利、安全的特点,因此法院系统有必要进行推广学习,但也应当看到,远程庭审不能完全脱离传统“面对面”的庭审方式而单独存在。

    公正高效原则。司法的核心在于公正与高效,远程庭审应当以确保公正为核心,以保障高效为目标。为确保公正,必须严格把握远程庭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只有对证据真实性无争议或者二审法律审案件才能适用远程庭审。为确保高效和便民,需要进一步总结和拓展远程庭审的运用渠道,通过在看守所、街道、村委会布点,构建使用便捷、技术过硬、方式多样的远程庭审系统。

    自愿选择原则。由于目前三大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远程庭审这一审判方式,当事人享有参与“面对面”审判的权利,故远程庭审应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远程庭审方式,或者检察院对个案采取远程庭审的方式提出异议的,经合议庭合议以后,可以考虑不适用远程法庭进行审理。

    (二)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规则

    案件适用规则。基于远程庭审本身所具有的弱点,适用刑事远程庭审的案件应当进行严格限制,局限于简单一审案件、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二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

    简单一审刑事案件主要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但出现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情形,则不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可以进行简化审。该两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较少,被告人认罪,远程庭审方式不会对实体正义造成影响。对于自诉案件,则应当视其复杂程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被告人自认存在犯罪情形外,原则上不宜使用远程庭审方式。

    程序启用规则。远程庭审的程序规则包含了依职权启动规则、中止规则、终止规则及部分适用规则。远程庭审的程序启动可由检察院建议或法院自行决定采用,被告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远程庭审方式的并提出合理理由的,则不予适用。如果远程审理在审判中出现技术障碍等问题,则应及时中止远程庭审,法官宣布休庭,待障碍消除后恢复审理。若障碍无法及时排除,或审理中发现具有不适宜远程审理的情形出现,则应终止远程审理,转换为传统审理模式审理。对于多次开庭审理的情形,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亦可以部分适用远程庭审,比如所有刑事案件的宣判程序均可适用远程庭审。

    真实保障规则。远程庭审具有间接性特征,因此对庭审程序及音像传输的真实性保障至关重要。一是协作规则。协作的对象既包括了法院之间的协作及法院与看守所之间的协作。最高法院从2003年开始组建全国法院系统一级网,全国法院系统可以在这个网络上实现数据业务、语音业务和视频业务等三种功能,这已经为远程提讯提供了基础平台。因此,法院系统需要克服的重要障碍是与看守所之间的协作平台建设。二是见证规则。法警押解被告人,并在远程端视频法庭现场值庭,对审判过程、音像传输、签字捺印进行现场见证,确保其真实性。三是技术保障规则。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确保音像清晰真实、画面同步切换,保证还原真实的庭审现场。

    (三)远程庭审的应用前景

    我国开展的远程庭审实践,以音频视频形式拓展了法庭的空间,提供了一扇通向便捷诉讼的司法之门。在目前的硬件设施及网络技术支持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远程审理已无障碍,死刑复核及二审刑事案件远程提讯可以在全国范围推广。鉴于基层法院一般距离看守所较远,一审刑事案件数量大、具有刑事远程庭审需求的基层法院,可建设远程庭审系统。待基层法院在辖区看守所建成远程庭审系统后,可将各看守所的远程视频系统与法院数字法庭系统相连接,届时各级法院均可远程提讯身处看守所的被告人,基层法院可对羁押在各地看守所的被告人实现远程庭审。与刑事案件远程庭审相比,民事和行政案件远程庭审的障碍更多,其发展的道路将更加坎坷,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和司法文化的发展,民事和行政案件远程庭审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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