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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以虚拟名称为被告进行预立案,被侵权人可申请法院调查被告身份
江西试点“网事审判庭”严惩网络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2-04-06 13:43: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晨奕)   网上言论有自由,网络侵权要担责。本网今天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去年4月该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实施将近一年来,江西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一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促进了网络环境的净化与改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言论表达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基本人权,都要切实加以保护,既要防止因言论表达自由的滥用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也要防止因过度强调对公民私权的保护而影响表达自由权的行使。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人借言论自由之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现象日趋严重,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忧虑。因此,切实强化对虚拟社会的法律适用,这既是治国安邦的现实需要,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唤,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基本要求。

    江西高院确定在南昌市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进行试点。这些基层法院成立了“网事审判庭”,与民一庭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专司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其中都昌县法院、鄱阳县法院经当地政府审批下文,已经正式设立网事审判庭,配备经过培训的专业审判人员,通过积极受理网络侵权案件,初步积累了网络侵权的审判经验。

    针对网络侵权案件一些被告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被侵权人即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后维权的难度较大,直接影响了原告维权的积极性,《指导意见》相应地降低了原告立案的门槛:允许以虚拟名称为被告进行预立案,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借助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其合法权益。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受理了全省第一起以网络虚拟名称“老虎娘”为被告进行预立案的案件。该案原告申请法院调查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法院业已受理,被告此后主动删除了所有侵权信息。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江西高院法官王慧军说,法院在调研中发现,网络侵权维权人通常不愿通过诉讼来维权,除了取证难、成本高,重要的一点就是赔偿得不偿失,因为法院判决的赔偿往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而对精神损害支持力度不大。而网络侵权的特点往往就是影响特别大,扩散范围特别广,后果特别严重,需要花很大的代价去消除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江西高院要求全省法院,积极大胆受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杜绝有案不立致使被侵权人告状无门的现象发生;受理案件应该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让被侵权人降低诉讼成本;特别鼓励受案法院要勇于创新,实事求是地按照网络侵权的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后果不易消除等特点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对于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散布、传播不实信息,严重妨碍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依法予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邓辉认为,必须纠正虚拟社会无法可依的错误认识和倾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它既适用现实社会,也适用网络虚拟社会。

    都昌县法院院长况杰认为,对于网络违法侵权行为,光靠谴责和自律是不够的,没有司法的介入,严格的网络管理将苍白无力。网事审判庭应运而生,是历史的必然。

    附相关案例:

  鄱阳县法院受理的黄松海诉喻细水名誉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是法律工作者,被告在鄱阳在线发表损害原告名誉的网络帖子。原告起诉,经法院主持,被告主动在网上发布道歉声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受理的曹锋国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一案,查明: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疏于监管,并在原告多次要求其删除相关帖文时,迟迟不予删除。其后被告虽最终给予删除,但侵权网帖扩大了点击率和转载量,扩大了侵权后果。法院判决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

    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受理的吴芳诉杨毓婷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一案,作为江西法院受理的微博侵权第一案,引起了社会很大关注。该案庭审中,被告在法庭上对“透明杨小喵”是其所发微博予以否认。原告申请法院调查,法院受理后,被告自认“透明杨小喵”是其在新浪微博上申请注册的网名。临川区法院已作出判决,现原告提出了上诉。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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