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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证分析
作者:董王超 发布时间:2012-04-10 11:04:37
提到人民陪审员,身边总是有一些同事不屑一顾:“他们不就是法院的‘临时工’吗?”这让笔者有些遗憾,不可否认,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说是伴随新中国一起成长的,甚至还曾被确定为一项宪法原则(1),实施至今竟还有如此论断。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组织工作者,这又让我深思,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到底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命题提出后,人民陪审员在推进这一进程中是“门外汉”还是“主力军”?为此,笔者考察了某县法院2006年以来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探讨了人民陪审员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意义,也许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未来。 一、实践: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探索 案例一:参与巡回调解最认可 原告田某在丈夫病故后离开被告村民组,携未成年女儿在县城租房居住,其户口、责任田等均在被告处。2010年2月,被告村民组依据本村集体公约“不在本村生活的丧偶女、出嫁女不得参与本村土地收益分配”的规定,排除了原告母女组内村民每位2300元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调解会上,经法庭邀请身为邻村村干部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现场释法:村规民约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丧偶女、出嫁女只要在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本组成员资格的,有权获得相应份额。被告村民代表很快接受了这一观点,同意给付原告款项,协议达成后,被告村民组长对办案法官说:“两位人民陪审员都是我们身边的人,他们的说法我们最认可。” 案例二:参与执行听证最满意 申请人何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将共同财产楼房一幢以评估作价115600元判归何某所有,何某给付王某财产分割款57800元。但王某及其家庭成员坚持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方不得带走任何家庭财产的旧俗,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而申请人组织亲友10余人要求强行进住该房屋,遂引发双方多次上访、闹访。 在随后召开的执行听证会上,经法院邀请参与听证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积极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拿出了和解方案:申请人变更执行方式,由要求交付房屋变为由被申请人给付现金70000元。双方最终接受了这一方案,在签署和解协议时双方均表示:“两位人民陪审员给出的方案最符合实际,我们最满意。” 案例三:参与社区矫正最贴心 刘某(男,17岁)系某职业中专的一名在校生,并将于2010年6月参加对口升学考试,2010年3月,其伙同社会青年徐某,以殴打和威胁的方式,先后抢去同校二名学生的现金165元,被法院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由于参加了本案的审理,人民陪审员冯某(女,县妇联干部)了解到刘某在校表现良好,只是因与其一起的徐某称自己长时间没有回家缺钱花,一时义气才去抢的。应学校要求,冯某又担当起刘某社区矫正的职责,并制定了具体的矫正计划,定期为刘某做思想辅导,勉励其丢掉包袱,不断进步。当年7月,在已确定被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刘某给冯某打来电话,感谢之余又道出了感慨:“冯阿姨对我的辅导最贴心。” 二、结论: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正当性 (一)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凸显 1、社会矛盾化解的效果显著。司法权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毋庸置疑(2),而人民陪审员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即是其直接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体现。据统计,2006年以来,某县法院35名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1190件(仅限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28.7%,年人均参审案件6.8件,其中,调撤结案971件,调撤率81.6%;参审涉诉信访案件111件,参审率85.6%,调撤结案81件,调撤率85.3%(具体情况见表一)。 表一:2006年至2010年陪审员参审情况统计表
2、司法廉洁的监督作用初显。确保各类社会管理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这也为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重要载体。实践证明,凡是有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法官对于审判及相关活动规范的落实更注重,裁判的过程更透明,裁判的结果更满意。据统计,2006年以来,在某县法院1190件参审案件中,陪审意见与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有343件,占全部参审案件的28.8%;因陪审意见分歧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有292件,占意见分歧案件的85.1%;陪审意见被审委会采纳的有165件,占提交讨论案件的56.5%;另据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人民群众对该院的满意率由2008年的92.8%,提高到2010年的94.6%(具体情况见表二),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作用初步显现。 表二:2006年至2010年陪审员监督情况统计表
3、联系沟通的桥梁作用发挥。担任人民陪审员既是人民群众享有的政治权利,同时也是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3)。通过参审使民意上通、上情下达,这也是社会管理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迫切需要。据统计,2006年以来,某县法院共走访慰问人民陪审员31人次,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15次,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162条,其中,涉及审判业务51条,占31.5%;执行工作86条,占53.1%;队伍建设17条,占10.5%;其他工作8条,占4.9%(具体情况见图一),提高了法院工作的针对性。 图一:2006年至2010年陪审员意见建议结构图 图二:2006年至2010年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图 (二)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广泛 1、全面融入法院工作。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和推动者(4),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民主的一员,其不仅是审判工作的“陪审员”,更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力军”。据统计,2006年以来,某县法院人民陪审员除参审1190件各类案件外,还参评(即案件评查(5))案件78件,参执(即执行)案件159件(具体情况见图二)。此外,在参执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执行32件,占20.1%;协调执行90件,占56.6%;提供执行线索37件,占23.3%,人民陪审员已全面融入了法院工作。 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做好特殊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6)。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人民法院除了要依法办理好案件,还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7)。 由于人民陪审员具有来至基层、社会和行业经验丰富,并经权力机关任命的特殊优势,在现有体制下,在人民法院内部能够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职业群体,除了法官这一群体外,人民陪审员队伍无疑是不可替代的“主力军”。实践证明,正如案例三体现的那样,目前,人民陪审员已在社区矫正(特殊人员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教育等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3、推动良性社会规则建立。乡规民约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体现的是一种“村庄治权”或者“内生的公共权力”(8)。而乡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在一些落后的山区农村,彩礼返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农村妇女继承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那么,如何推动良性社会规则建立?如何有效协调乡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冲突?这是社会管理创新应当解决的重要课题。由于较多人民陪审员本身就是乡规民约的制定者或参与者,而“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对人民陪审员来说,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9)”。实践证明,正如案例一体现的那样,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审,并将自身的感受和收获向身边的人广泛传播,形成一种强大的辐射效应,从而减少和避免乡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增进群众对法律的认可与信任,这对于良性社会规则的建立来说,影响重大而深远。 (三)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牢固 1、参审的成功经验为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对人民陪审员来说,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10)。据表一统计的有关数据,2006年以来,某县法院人民陪审员普通程序参审率、涉诉信访参审率、参审案件调撤率、参审涉诉信访案件调撤率四项指标整体均呈上升趋势(具体情况见图三、图四)。人民陪审员参审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成效,亦为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图三:2006年至2010年陪审员参审情况趋势图 图四:2006年至2010年陪审员调撤情况趋势图 2、管理的初步规范为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可以说是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先后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亦相继出台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初步建立了一整套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安排、工作考核、职务免除和经费保障等机制。 不可否认,现今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否定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取得的初步经验和成效,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初步规范和完善,也必定会为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很好的支持和保障。 3、素质的有效提升为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人民陪审员培训力度加大和参审实践的增多,推动了人民陪审员素质不断提升。提到参审案件,很多人民陪审员不仅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如数家珍,而且对于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争议焦点归纳的主要方法、法庭调解的主要技巧等法官审案的“家低”活亦了如指掌。 根据表二统计的陪审员监督情况数据,笔者另对某县法院2007年和2010年参审的各类案件卷宗进行了查阅,数据显示,2007年和2010年,人民陪审员庭审发问的案件分别为51件和204件,并分别占当年参审案件总数的19.5%和61.4%(具体情况见图五)。人民陪审员庭审“一句不问”、合议“一言不发”的局面已大为改观,这为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图五:2007年和2010年陪审员庭审情况对比图 三、思考: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再完善 (一)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范围 1、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参审现状。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审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体现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这是人民陪审员发挥职能作用的本源和归宿,也是人民陪审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和根本。但是,从全国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参审率19.5%(11)和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较好的福建法院年人均陪审案件10.1件(12)来看,这一数字并不乐观。尤其是某县法院普通程序案件参审率28.7%和年人均陪审案件6.8件的参审情况,差距更为明显。因此,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首先就是要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 2、社会管理创新需求下的参审范围。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仍然较为原则,且仅限于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而要扩大参审案件范围,首先就要对这个范围进行更为具体的明确。据媒体报道的有关实践,目前,河南新乡中院已尝试人民陪审员主裁减刑假释案件(13),北京市顺义法院已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评估鉴定(14),并取得一定成效。 为此,笔者建议,由有关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进行修改,借鉴北京高院的陪审工作经验(15),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可以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法院可以不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但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一)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二)减刑、假释案件;(三)需要开庭、听证或合议裁决的执行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探索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使用分离 1、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管理现状。要更好地运用司法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依赖于法院内部司法理念、方法、机制乃至作风的管理创新,由此方能实现由内而外创新的传递,形成内部和外部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16)。因此,人民陪审员要融入社会管创新就必须要以自身管理为突破点。根据有关规定,目前,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和参审日常管理两项内容,前者由人民法院的政工部门负责,后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现状: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法院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确定,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其参审安排、工作考核、年终表彰、办案补助发放、差旅费报销等全部由法院负责,人民陪审员成了名副其实的“人民法院”陪审员。具体而言,选任阶段,人大常委会一般仅对程序性事项等硬性标准进行被动的审查,疏于对人民陪审员任职能力和政治标准等软性条件的积极把关;监督管理阶段,人大常委会采取的形式一般也仅限于听取汇报、实地调研、检查视察等,且侧重于监督的整体性。这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监管水平相对较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既不够权威,也不够统一,人民陪审员真正成了法院的“临时工”、“义务工”。 2、社会管理创新需求下的管用分离。人民陪审员如何以加强自身管理为突破点融入社会管创新?笔者认为,建立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使用分离机制是探索人民陪审员自身管理创新的首要选择,即:人民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管理、人民法院使用。具体而言,选任任命阶段,保持现有程序和方式不变;管理使用阶段,由人大常委会设置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进行,人民陪审员成员库置于该办公室,需要使用人民陪审员的,由法院通知该办公室立案日期、案由、需要参与审判活动的主要内容等,由其抽选合适人员参与;工作考核阶段,参审活动结束后,由法院将人民陪审员的表现情况统一反馈到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于有不适合继续履职的人民陪审员,法院有权建议免去其资格,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调查后处理,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评比表彰、物质保障等事宜亦全部由该办公室负责。通过实施这种管用分离的工作机制,人民陪审员在人事关系、物质保障等方面均独立于法院,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弊病。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机制 1、赋予人民陪审员调解、参执、参评等职能。正如上述提到的三个案例一样,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已在调解、执行听证、社区矫正、案件监督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查阅《决定》、《规定》等规定,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这些职权,没有任何规定。在这些工作上,人民陪审员可以说是“有力而无据”、“出师而无名”,全部都是“义务工”。既便如此,各地法院还是踊跃的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前文提到的河南法院尝试由人民陪审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北京法院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评估鉴定、某县法院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社区矫正和案件评查等,这些探索无疑均为赋予人民陪审员调解、参执、参评等职能提供了肥沃的“实验田”。 根据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借鉴山东高院将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范围扩大到保全送达、诉前调解、复查听证、案件执行和办案监督各个环节(17)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应通过出台指导各级法院实践的统一规定或意见,一方面至少应赋予人民陪审员下列职权或职能:(一)司法调解权;(二)执行案件裁决权;(三)减刑假释案件裁决权;(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权;(五)案件评查参与权;(六)评估鉴定参与权等。另一方面,还应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履行上述职能的程序、方式、案件类型及其参与行为的效力等事项。这将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完善过程,也是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2、强化人民陪审员的法律适用权。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职权。在事实认定方面,由于事实认定离不开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必要的社会阅历,而来自于各行各业的人民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有优势,其可以弥补职业法官专业知识的缺乏(18)。对此,社会各界比较认同,但是,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法律适用权,则是另外一种看法,即人民陪审员就是法律适用的“门外汉”。 事实上,现代社会法律制度日趋健全和严密,其体系也越来越庞大,法律的专门化和职业化建设正逐步推进,一般情况下非专业人士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这的确需要更多地发挥职业法官的作用。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法律适用不仅仅是法官的“专利”,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同样需要共同发挥好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各自不同的优势(19)。人民陪审员来至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更善于揣摩当事人的心理,也更容易把握好裁判的分寸。所以,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旨在体现司法民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更应该致力于保障和扩大人民陪审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意见表达权。 为此,笔者认为,在法律适用方面,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职权应做如下分配:法官的法律适用重点是全面掌握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充分阐述和释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人民陪审员的法律适用重点是以普通人的见解和视角对案件进行判断,确保职业法官对于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形成一种法律适用的有效监督机制,防止司法裁判出现有违社会公平的偏颇与执拗。 (四)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自身建设 1、探索人民陪审员党组织建设。以党建促审判,是各级法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对于人民陪审员来说,这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如图五所示,目前,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经验和水平相对于以往,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而之所以造成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的出现,除了管理机制不健全、保障措施难落实等原因以外,人民陪审员自身参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工作热情度不高、对法官权威存在趋从心理等,也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因素。 对此,笔者认为,积极探索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党组织建设,将是创新人民陪审员自身管理的有效措施。具体而言,根据党建有关规定,借鉴福建晋江在基层民兵组织中建立预设党支部(20)和辽宁沈阳大东法院建立陪审员临时党支部(21)的经验,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部门,设置相应的党组织,如预设支部、临时支部等;由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或人民法院院长兼任第一书记,并由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同志任书记;该支部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考核表彰具有意见建议权,但不具有发展党员的权利;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组织开展谈心、召开座谈会、业务观摩会等活动,凝聚人心,鼓舞士气,进一步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意识和责任意识。 2、建立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协会。行业协会自治、自律管理的积极作用,已被人们所共识,也正是如此,目前,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均已在全国建立了自身的行业协会。虽然河南林州法院已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协会(22),但是,由于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有赖于至上而下或至下而上整体的制度基础和组织氛围,在全国、全省人民陪审员协会体系尚未建立的大背景下,可以预测这“万绿丛中一点红”的林州市人民陪审员协会,其功能作用的发挥也将是极其有限的。 为此,笔者建议,最高法院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意见,积极推动全国人民陪审员协会体系建设,为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更有力的组织保障。具体而言,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协会建设,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协会建设的目标和原则是在全国各级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关,逐步统一建立职责明确、管理科学、机构合理、自律服务的人民陪审员协会组织;协会的性质和地位是人民陪审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协会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并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协会的宗旨和职责是团结和教育人民陪审员密切联系群众,忠实于人民陪审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陪审纪律,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费等途径,并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与保障机制。此外,人民陪审员协会建设还要着重避免一般行业协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过分依赖政府、自主性不强、行政化倾向明显等弊病,进一步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自主意识和自律意识。 结 语 2007年9月和2010年5月,全国法院已先后召开了两次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这足以证明高层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但是,陪审制度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之功(23),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绝对不是、也不可能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门外汉”,在现有体制下,在人民法院内部除了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外,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不可替代性,笔者有理由相信,人民陪审员肯定是、也必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力军”。 注释: (1)《1954年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2)沈德咏:《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8日,第1版。 (3)王斗斗:《肖扬:人民陪审员制度集中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特征》,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4日,第1版。 (4)董治良:《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和推动者》,载《法制日报》2010年11月17日,第9版。 (5)案件评查制度是河南省委政法委针对近年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逐步凸显,从2006年开始积极探索形成的工作机制,即:政法委组织领导、检察机关具体负责、评查组严格评查、有关部门落实整改、警示教育扩大成果。 (6)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 (7)同注释⑵。 (8)沈力军:《论社会发展中的乡规民约》,载江苏法院网,于2011年6月24日访问。 (9)肖扬:《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载《人民日报 》2007年9月4日,第2版。 (10)仇慎齐:《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20日,第6版。 (11)郑良、杨维汉:《人民陪审员5年来参与中国法院审理案件近200万件》,载新华网,于2011年6月25日访问。 (12)姚润泽:《人民陪审:集纳民众智慧推进司法民主—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经验集锦》,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6日,第4版。 (13)景永利:《新乡中院尝试陪审员主裁减刑假释案件》,载中国法院网,于2011年6月25日访问。 (14)李松、黄洁:《北京法院首邀人民陪审员参与评估鉴定“您的租赁权益法院会保护”》,载《法制日报》2011年4月1日,第5版。 (15)李松、黄洁:《北京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逾四成普通程序案陪审范围扩至鉴定拍卖等环节》,载《法制日报》2011年4月1日,第5版。该文称,2011年3月,北京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意见》,将陪审员的工作范围扩大到审判、执行、鉴定、拍卖各个环节。 (16)同注释⑵ (17) 孔凡元、李欣:《山东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实现全程参与监督》,载中国新闻网,于2011年6月25日访问。 (18) 尹学新:《优化人民陪审员职能的思考》,载上海法院网,于2011年6月25日访问。 (19) 张雨梅、房鸿雷:《审判职权配置视野下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 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 articleid =54208,于2011年6月25日访问。 (20)志春、三华:《福建省晋江市在基层民兵组织中建立预设党支部》,载《解放军报网络版》,于2011年6月30日访问。该文称,预设支部在基层民兵营(连)组织中设立,主要解决民兵在成建制完成突击任务时,有党员却没组织,影响党员队伍作用发挥的问题,其工作重点是将地方党委主要领导编到预设党委班子中,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21)王贵廷、刘保全:《沈阳大东法院建立陪审员临时支部》,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4日,第1版。 (22)秦名芳、成丽:《全国首家人民陪审员协会在林州成立》,载《河南日报(农村版)》2010年12月25日,第1版。 (23)郭士辉:《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不断走向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13日,第5版。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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