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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恶习不改 再度伤人“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4-10 15:06:4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王钰元)   巫山小伙王光林曾于2006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但其刑满释放后恶习不改,又伙同他人将他人打成重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0年3月3日23时许,龚祖臣在巫山县巫峡镇市政广场JQK酒吧门口,与被害人田建军一起的夏云娥碰撞了一下,双方发生争执。龚祖臣在JQK酒吧的楼道对被害人田建军进行殴打,同在酒吧的被告人王光伟和李清、龚清勇也与龚祖臣一起对被害人田建军实施殴打,致被告人田建军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田建军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201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光林和李清、龚清勇等人在巫山县巫峡镇“多乐谷”娱乐城对面的烧烤摊吃烧烤。龚清勇看见吃烧烤的“多乐谷”女服务员李欢、陈敏,就主动与她们说话,陈敏没有理龚清勇等人,就挽上同伴徐泽春的手臂。李清以为徐泽春是陈敏的男朋友,就打了徐泽春一耳光。“多乐谷”娱乐城的工作人员黄乾坤、刘明、刘勇等人闻讯后赶到现场。李清等人又打了刘明一耳光,随后,被告人王光林和李清、龚清勇与对方发生抓扭。在抓扭过程中,被告人王光林用刀将周传星、刘勇、何帮金等人刺伤。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传星腹部被刺伤,造成肝脏隔面有一长约1、5厘米裂口,其损伤程度系重伤。    

    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光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光林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7日,被本院以(2006)山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光林于2010年1月刑满被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光林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光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光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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