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康宽梁 陈腾继)
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院对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阳某期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阳某期承包了所在村小组集体所有的水库,因水库曾被污染,被告人阳某期在2010年5月至7月间多次雇请他人用挖掘机对水库进行治理。在加固水库坝体和扩大水库取土时,将原水库坝体上的一株樟树的根部泥土挖空并损害了该株樟树的侧根,致使该株樟树的树叶枯黄掉落。案发后,为使香樟树复活,被告人阳某期对该株樟树进行了截枝、注射药水等挽救措施,使该株樟树重新萌发了新芽。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株樟树胸径0.45米,折合立木蓄积1.227立方米,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
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期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一株,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某期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阳某期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挽救该株樟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在对被告人阳某期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