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钟志君)
违反法律规定在河道上用鱼藤毒鱼,其他村民下河拣鱼时不慎落入深潭溺水身亡,组织者要承担赔偿责任。4月1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组织药鱼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组织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万元。
2011年8月13日晚,刘军下班后与朋友在餐馆吃饭时,因鱼的口味不好,刘军便称乡下河道的河鱼味道鲜美,有兴趣的可以跟其去乡下河道毒鱼。第二天,刘军便与其朋友一起到遂川县新江乡镇里买了鱼藤,碾碎后在上游放药。当地村民见有人毒鱼,不管男女老少纷纷下河拣鱼,35岁的罗华在河边拣鱼时见有条稍大的鱼往河对岸飘去,便脱了衣服游过去拣鱼,然而卷入了一水流冲刷形成的旋涡,最终命丧黄泉。后因组织者刘军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刘军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禁止他人在河道毒鱼,刘军在理应预料到乡村河道毒鱼会引发大量村民前往拣鱼的情况下,却致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未采任何安全措施便放药毒鱼,并最终导致罗华拣鱼时误入深潭溺水身亡,刘军的违法行为已经给他人造成损失,并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死者罗华作为成年人,且是熟悉河道水位的当地村民,明知对岸水流湍急的情况下仍游泳拣鱼,最终酿成悲剧,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