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贵港一男子多次盗销大型货车数额巨大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4-11 14:12: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品 胡献)   2011年11月15日,参与盗窃两辆自卸货车的和销售三辆运输车和货车的覃塘籍青年何某亮在覃塘区五里镇五里街某居民家中被抓获,至此参与盗窃这两起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落网。4月9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何某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0年8月31日、9月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亮伙同李天才、李雪鹏、李仕利(均已判刑)窜到桂平市现代人家斜对面金利达皮鞋厂门口和广西岑溪市岑城镇中苑二街7号,将陈某所有的价值173704元的红色东风重型自卸货车、覃某所有价值102100元的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盗走,后被告人何某亮分别以人民币20000元和6000元的价钱买下。同年1月26日、9月17日、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亮在明知一辆农用车(价值140163元)、两辆自卸货车(196506元)是李天才盗窃而来的,仍进行购买和介绍他人购买。综上,被告人何某亮参与盗窃二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75804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3666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在明知他人出售的财物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购买和代为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在二起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亮虽然只负责望风,但其主动购买赃车,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何某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经综合考虑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