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媛洁)
广西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一男子杨某伙同他人偷盗钢模,得手不到十分钟即被抓捕归案。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1年11月1日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伙同绰号叫“晕十二”的男子去到钦州市那丽镇土地田村委大马村中铁X局某村委工地,将钦北铁路中铁X局X项目部堆放在该处的十块钢模具盗走。偷盗后,二人驾车逃至那丽镇皮革厂附近时,被告人即被中铁X局职工抓获。破案后,已将缴获被盗的十块钢模具发还给了被害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十块钢模具重0.9吨共价值人民币5615.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15.1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该案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积极参与,与同伙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盗窃,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认罪,且被盗的十块钢模具已经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