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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管理致一人坠亡 建筑工地经理获刑
发布时间:2012-04-11 14:29: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窦娟)   建筑工地现场执行经理因疏于管理,导致一名年仅十八岁的施工人员从高处坠亡,该经理被北京通州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6月28日早9时许,在通州区某工地,一名现场施工人员何某从该楼11层施工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死者何某的父母称,事发时他们一家三口在该楼11层封窗边,他们夫妇二人负责南侧屋,儿子何某负责北侧屋的工作,因该层飘窗没安装玻璃且无安全防护,何某工作时脚踩在窗外的石膏板上操作。“干了一会就看不见我儿子了,往楼下一看才发现有人把他往外抬,我们这才知道出事了”。

  被告人卓某作为工地现场执行经理,未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和排除作业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导致年仅十八岁的何某坠亡,卓某对此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后卓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卓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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