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顽皮小孩惹事端 父母赔礼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2-04-11 15:12: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玉)   活泼顽皮是小孩的天性,但用弹弓将别人的眼睛打成八级伤残,这样的调皮可实在过了头。近日,韩某因其13岁的儿子韩某某用弹弓将同村村民王某打伤,为儿子的调皮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不仅赔礼道歉,还赔偿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用。

    2011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原告王某在自己房屋后面的田边接电线抽水灌溉农田,被告韩某某在距离原告一丘田的田埂上边走边用弹弓打鸟玩耍。原告将电线接好后,转身见到被告用弹弓瞄准自己,就说:“你不要打着我”。随即,原告就朝自家田里走去,可没想刚走了几步就被被告用弹弓弹出的石子击伤左眼。当即王某就感到眼睛疼痛难忍,便将此事告诉了韩某某的父亲,当天原告王某在被告父亲的护送下,被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过医院诊断,王某被打伤的左眼前房积血,虹膜根部断裂,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雪。在医院住院18天后才好转出院。住院期间被告之父曾为王某支付过部分医疗费,但对后期治疗费用一直未支付。王某经多次与韩父协商,但韩父竟以王某的伤并非其儿子所致,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之下,王某于2011年9月26日到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评定其为人身损害八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3000元。原告起诉至建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伤后医疗费等各种费用52390元。

    该案承办法官沈鹏飞经过多方详细调查,实地走访建水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事发地点及村委会,查明王某左眼伤确实系被告韩某某所致,但由于被告韩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韩影的法定代理人韩某、刘某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由韩某某的父母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承担王某各项损失的90%,即3万余元的费用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