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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探索
——以江西省部分法院人民陪审工作实例为样本 作者:王国勇 发布时间:2012-04-12 08:54:49
据统计,自2005年5月至2010年3月,全国人民陪审员数量由5.7万人增加到7.7万人,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全国法院审理案件近200万件,占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19.5%。陪审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2006年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近34万件,到2009年达到了63万余件,同比上升25.1%,是2006年陪审案件总数的1.85倍。各地人民陪审员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以江西省为例,2006年至2009年,该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分别达到5229件、8919件、9251件、1084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近年来,遂川县、吉安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普通程序案件审理达到100%。全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51549人次,陪审案件34241件,其中有907名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达到了11件以上,1255名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在1件至10件之间,切实发挥了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情况 依据《决定》的相关规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5〕72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人民法院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过去通常被认为是困扰中国陪审制度实施的掣肘之一---经费问题,在全国来讲存在着很不均衡的发展趋势。有补助的法院还能通过高于《决定》的经费补助标准来吸引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陪审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审判活动的交通补助费为60元/次,就餐补助为20元/次。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审判活动期间,本院还将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30元/日的生活补助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费按月发放。”但就更广泛的调研表明,各地落实情况发展不平衡。以江西省为例,南昌县财政每年按每名人民陪审员约1万元的专项经费给予保障。2006年,抚州中院与抚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按照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年4000元的经费标准,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然而多数地方财政人民陪审员经费没有得到落实,对于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实际操作上多是从法院日常工作经费中拨付。 此外,各地人民陪审员办案补助标准参差不齐且普遍较低,多的每件案子补助100元,少的才10到20元,表彰奖励资金更是难以兑现。调研显示,全省103个基层法院中,有46个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经费未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已经纳入的,大部分也做不到全额拨付。 二、人民陪审员的挑选程序 一般来说,法院挑选人民陪审员的流程主要分为几个阶段:报名、申请或推荐、初步确定候选陪审员名单、调查考核、确定正式陪审员名单、报请人大任命。 首先,申请和推荐。笔者注意到一些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民陪审员公告时,往往会特别提醒“写上你有什么特长或专业”并对报名者的报名材料仔细查询,特别关注执业药师、医生、经济师、青少年工作者以及群众调解工作者。“成都武侯区法院的调研表明,按申请报名者动机,可对其分为如下几类:一是已退休但希望从事有益活动以发挥余热;二是希望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参与法院案件审理;三是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希望担任陪审员以解决就业问题;四是单位出于某种功利和目的性而推荐的。如该院所在地区乡、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年轻人,目的是为了让这些人到法院来学习法律,以后可能回到乡、镇、村作司法调解员,相当于让法院帮他们培训司法调解员。” 其次,考查和任命。四川大学刘晴辉副教授对四川省成都市随机抽机了三个基层法院就人民陪审员的考查和任命情况的调研表明:法院要做到对人民陪审员的全面考查是力不从心的。如金牛区法院采取走访调研人民陪审员员的办法。他们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的法律素质如何;在单位的人际关系如何;有无违法乱纪的现象;是否有专职律师;时间能否保证。在实际调查中,法院更关注第一和第五个方面的内容。该院研究室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的话具有一定代表性:“一个陪审员是否合格,很难通过走访发现的。到底是不是合格的陪审员,只有完成五年的陪审任务后才能得出正确的评判。”“成华区法院在法院公告上注明的申请报告时间只有3天,共有3个人报了名,其他全部由单位推荐而产生。成都市中院民三庭庭长认为由法院直接指定人民陪审员的方式更可靠,挑选则纯粹是形式。其出发点主要是该庭审理案件专业性质较强,需要的是专家型人民陪审员。” 四、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方式 由于《决定》和《实施意见》均未对培训的内容和形式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方的做法差别极大。 从2006年起,广东省高级法院在广州、深圳、汕头等地设立9个人民陪审员教学点,统一就人民陪审员的职业道德、中国司法制度简介、法理学、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相关诉讼法、证据法、裁判文书写作等方面展开较为系统的学习,并观摩开庭审判,人民陪审员还须经参加统一考试,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积极为陪审员履行职责提供办公设施和学习资料,他们为每位人民陪审员发放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手册》、《黄埔区人民陪审员管理细则》及相关法律教材,免费为每人订阅了一份《人民法院报》和院自办的《黄埔法院简报》,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提供了有力的后备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则在为期10天的培训计划中分别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观摩庭审,脱产封闭学习和经验交流。 江西省法院系统把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规划,一方面实行岗前培训,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省法院或者市级法院的统一培训,颁发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另一方面加强日常培训,通过集中学习、业余自学、以庭代训、经验推广等方式,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庭实务经验。据统计,全省共组织各类人民陪审员任期培训班近300次,超过2000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培训。江西省吉安市中院在培训内容上则除讲授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等司法业务知识外,还发放有关井冈山革命斗争的历史读本,邀请专家讲述井冈山革命斗争史,着重引导学员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职业信念。 五、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活动 首先,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2005年以前,江西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主要分布在刑事和民事案件,全市仅有1个法院曾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行政审判。在一直坚持实施陪审员制度的吉州区法院,每年陪审员参审案件数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却没有一件行政案件适用陪审制。2005年至今,井冈山市法院只有一件行政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整个吉安市全年人民陪审员参审行政案件数都为个位数。 其次,合议庭的组成。《决定》和《规定》都对“随机挑选”人民陪审员做出了规定。但调查发现,对于庭前挑选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成都市法院基本都不是随机选择的,而是事先将陪审员分配到各业务庭,庭审前由承办法官直接指定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某个具体案件之前,承办法官从本庭人数不多的陪审员中进行选择,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混合合议庭。金牛区在陪审员审理案件前尽量先排出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计划和日期,使兼职陪审员能够预先知道自己的参审时间,以便安排好单位的本职工作。当被问及“为什么不随机挑选”时,该院法官的回答很有代表性:“本庭就那么几个陪审员,都是熟面孔,也无所谓通过随机挑选来体现公正了。”“我们如果审理著作权纠纷,随机在专家陪审员在抽取到的是医疗专家,怎么审?” 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成效 以江西省为例:5年来,全省共表彰人民陪审员超过1000人次。随着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热情也日益高涨,参审人数、参审案件逐年增加,参审案件范围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得到锻炼。据省法院统计,2006年至2009年,全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分别达到5229件、8919件、9251件、1084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遂川县、吉安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普通程序案件审理达到100%。 首先,同审同权,审调结合,发挥人民陪审员独特作用。江西各级法院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人民陪审员平等参与诉讼、独立发表意见、依法实行监督。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预知权,及时通知开庭时间、地点,为人民陪审员查阅卷宗、了解案件提供方便;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查、询问、调解的权利,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与法官不一致,经讨论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及时将案件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据省法院统计,2006年至2009年,全省法院陪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分别为213件、100件、150件、135件。调研了解到,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和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会更加配合,服判、服调的比例较高,社会效果也比较好。 其次,坚持创新工作方法,根据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讼调解中的优势,努力促进案结事了。如,涉农案件选择基层农村干部或农民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增强了合议庭亲和力;医患纠纷案件选择具有医学专长的人民陪审员参审,使合议庭更具说服力,进而提高了案件调撤率。据省法院统计,全省人民陪审员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数逐年上升,2006年至2009年调撤率分别为71%、73%、76%、81%,解决了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通过依法参审,监督办案,提高了司法透明度和裁判公信力,促进了司法民主、司法廉洁和公正司法。 再次,司法公信力明显增强,培训公民法律知识效果明显。2007年,吉安市中院研究室副主任龙小毛曾抽取全该100名人民陪审员、52名庭长进行人民陪审员问卷调研。83.8%的陪审员和84.3%的庭长认为,实施陪审制度能够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心。据陪审员问卷反映,参与陪审前:33.8%的陪审员明确回答对法院不了解;25%的陪审员认为法院不够公开、公正;27.9%的陪审员以“以前为道听途说”、“以前从媒体了解的比较片面”等避而不答;7.4%的陪审员认为法院工作简单、轻松,甚至认为法院也像别的行政单位一样,别人来法院是找法官帮忙办事的,法院是块肥缺;5.9%的陪审员认为法院工作总体上是公正的。 参与陪审后,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感受截然相反:参与过陪审工作的陪审员都认为自己对法院的职能和工作程序基本了解,并且,20%的陪审员还认识到法院责任重大,法院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作用;56%的陪审员还认识到法院确实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工作的,公开、公正性和透明度相当高,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科学、规范,法官想办人情案都没那么容易,甚至认为个别案件被改判是因为精明的律师钻了法律的空子;46%的陪审员还认识到法院工作繁杂,难度大,当法官很不容易,很辛苦,压力很大。对法院认识的改善和对司法信心的增强,也促进了陪审员学法的积极性。所有的陪审员在问卷中反映,他们一有空就自学陪审员培训教材和各种法律法规,阅读法制类书籍、报刊和杂志,甚至部分陪审员还参加了法律本科函授学习。 最后,陪审员的监督作用获得肯定,推进司法民主的效果得到不同程度认可。吉安市中院的调研表明,76.5%的陪审员和50.9%的庭长认为,实施陪审制度更有利于监督法官依法办案,促进司法公正。庭长们的认可比例相对低些,主要因为部分庭长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这种审判外行监督内行的实际效果是有限的。76.5%的陪审员和37.3%的庭长认为,现行陪审制度推进了司法民主。在这一点上,虽然庭长们的认可比例相对较低,主要因为部分庭长比较理性地指出,现行陪审员的选任有“精英化”倾向,所产生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够强,尤其从占绝大多数的低文化水平的农民群众中产生的陪审员极少,因而认为现行陪审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方面的效果有限。但是,在陪审制度推进司法民主的效果这一点上,更应该在意、看重陪审员的感受和认可度。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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