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旦平 邱凤)
日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房二卖”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27000元。
2003年9月4日,文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玉签订了买卖会昌县城步云桥头玉安苑商住楼南单元601套房及底层贮藏室1间的房屋预售合同。2004年1月9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以(2003)会民二初字第131-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文某某与被告人于2003年9月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玉安苑商住楼南单元601套房及底层贮藏室1间属文某某所有。2004年11月28日,被告人隐瞒房屋、贮藏室已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陈某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将玉安苑商住楼南单元601套房及底层贮藏室1间卖给陈某。合同签订后,陈某分别于2004年11月28日、2004年12月12日共向被告人支付了27000元的购房款。2005年1月陈某对该房进行装修时文某某将实情告知了陈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玉外出潜逃,会昌县公安局于2011年12月2日在广东省梅州市区一出租屋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以“一房二卖”的手段骗取他人购房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玉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