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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一对父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2-04-12 17:00: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耿贵贤 孙宇)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元、刘某武父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报注册资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元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武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案所涉赃款未追回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射阳县洋马镇北邗村刘某元、刘某武父子于2008年6月从他人手中转让得来秋林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某武,股东为被告人刘某元和刘某武,公司地址在射阳县盘湾镇。 2008年7月份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对外发放贷款的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再对外发放贷款。2009年2月,被告人刘某元、刘某武又注册成立了射阳县汇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武及其母亲孙某为股东,但实际上经营负责人为被告人刘某元,公司地址在射阳县洋马镇北邗村,该公司经营范围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再对外发放贷款。被告人刘某元、刘某武累计向152名群众吸收存款计465笔,计人民币5306810元,截止目前,尚有人民币2105876元无法兑付。 另被告人刘某元、刘某武在申请秋林担保有限公司、汇通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过程中,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向他人借资注册,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元、刘某武于2010年1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元、刘某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元、刘某武申请公司登记使用欺诈的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果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案所涉赃款未追回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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