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婕 唐小舟)
在盗窃活动中帮他人望风,但这只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同样构成盗窃罪。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他人盗窃望风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
2007年6月13日,被告人韦某杰和黄文建、黄学文(二人已判刑)商量共同盗窃。凌晨3时许,三人窜到江州区政府职工宿舍区,韦某杰在外面的草坪负责望风,黄文建和黄学文则实施盗窃。黄文建和黄学文撬开李某家窗户的玻璃,用木棍绑衣架并粘上双面胶,从窗户伸进的客厅,盗走手机一部。一小时后,二人已同样的方式,盗得吴某手机一部。
在庭审中,被告人韦某杰辩称自己仅是为黄文建和黄学文望风,并没有参与盗窃活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杰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查明, 2007年5月22日,被告人韦某杰因犯抢劫罪,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韦某杰在缓刑期内犯罪,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人韦某杰犯抢劫罪判决书中的缓刑判决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被告人韦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