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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遗嘱在手 继子精神残障生活无着 难以分配的遗产
发布时间:2012-04-16 09:38:2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马敬)
王老太将自己的继子和其他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去世丈夫的遗嘱继承遗产,而作为被告的继子董某是一名精神残障者,依靠低保生活,遗产如何分配成为焦点?是否要按照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老太还是要照顾精神残疾的继子。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此案。
原告王老太诉称,她与老董于1987年结婚,二人都是再婚。被告董某系老董与其前妻所生。老董于2011年6月去世,去世前在2009年12月书写遗嘱,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王老太。另外王老太还有两个子女是与其前夫所生,再婚时尚未成年,一直随老董生活。 被告董某及法定代理人袁某表示,对老人的遗嘱表示质疑,认为老人不可能把全部财产留给王老太,但认可遗嘱上是老董本人的签字。董某还提出自己是重度精神残疾,现在依靠低保生活,老董应当在遗嘱中为自己保留一定的份额来保障今后的生活。 王老太的另外两个子女对遗嘱都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老董于2009年12月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老董2009年12月所立的遗嘱,老董遗留的电器理应归王老太继承,但因老董之子董某在该遗嘱生效时既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而该遗嘱并未为董朝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法院在依据该遗嘱处理老董的遗产时,需为董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后,法院判决将大部分遗产归王老太所有,且判给董某部分遗产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法官释法: 公民有权订立遗嘱处理自己的财产,但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件,只有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才能够获得法律的认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主要有:1、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2、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见证人与遗嘱人签字的遗嘱;3、录音遗嘱;4、口头遗嘱;5、公证遗嘱,上述4种遗嘱,经遗嘱人亲自申请可经公证机关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合格的遗嘱见证人必须是继承人范围以外的没有利害关系的成年公民。在存在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的分配,但遗嘱如果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中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法院在判决时会酌情分配必要份额给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剩余的份额才依照遗嘱进行分配。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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