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秋华)
正常驾驶,却难挡飞来横祸,拖拉机一记“神龙摆尾”将正常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在路上的林某撞倒。林某因此受伤住院了37天,花去了巨额医疗费。林某为此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拖拉机车主、司机诉至灵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以上被告共同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7328元。
2011年2月15日15时45分,林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正常行驶至乡道檀圩镇花屏村委会荔枝园坳路段时,遇邓某驾驶属其母亲檀某所有的多功能拖拉机对向行驶。两车相会时,邓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发生侧滑并往路中甩尾,林某躲闪不及,被甩过来的拖拉机车厢后角撞倒,造成林某受伤,其轻便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邓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在遇对向有来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甩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正常驾驶,不负事故责任。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林某作为事故受害人,依法享有请求侵害人和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权利。有关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车主檀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将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交给邓某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与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林某获得了人民币87540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