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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率偏低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徐双桂   发布时间:2012-04-17 08:56:57


    近年来,城乡经济迅速发展,道路交通日益发达,城乡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多,随之而来交通事故数量也不断攀升,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此情况,笔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调解率偏低,且远低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率,造成此类案件调撤率低的原因主要有:

    一、伪城镇居民证明材料。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计算数据相差极大,因此有些受害人为了得到高额赔偿金,伪造城市居民的证明材料,造成当事人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二、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三、保险公司代理人庭审时因担心调解方案违反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而使调解未果。保险公司因案件繁多,应诉压力大而通常选择邮寄答辩书或缺席审理,在此情况下,法官为防止双方当事人串通骗保,通常对双方调解持谨慎态度。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担心判决后无法执行而对肇事者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由此导致肇事者在庭审中产生抵触情绪,双方难以理性地达成调解意见。

    五、未购买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更难调解,因现在的赔偿标准增加较快,赔偿金额动辄几十万,这虽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也造成法院调解、执行工作难度的加大。大部分肇事方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负担巨额赔偿金,导致双方难以调解。

    为此笔者提出建议:一、建议立法修改,统一城镇、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二、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在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超过交强险范围的赔偿款难以执行或交通事故受害方经济困难急需赔偿款就医时,可使用社会救助基金支付,后再追究致害一方责任。三、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调研,探寻交强险范围调解的可能性,一方面使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繁重的审判压力。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交警的法律素质培训。加强各级人民调解员及交警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工作素质,提升调解工作水平。五、努力提高调解率缓解矛盾对抗。庭审中着力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以提高案件调解率。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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