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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500万 三股东被判入狱且罚款
发布时间:2012-04-17 10:48: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毛毛)   2012年4月16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和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7月10日,被告人江某某等人以奉新县环保垃圾处理厂的名义与奉新县政府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合同书。为了注册公司,被告人江某某、谢某某、古某某三人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找到熊吉彪(下落不明)表示借500万元帮助通过验资。2009年7月23日,江某某、谢某某、古某某三人在奉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熊吉彪提供的虚假验资报告申请注册成立江西奉新腾飞环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某某,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江某某、谢某某、古某某占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别为36%、32%、32%。因奉新县政府要求其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须进入奉新县内账户上合同才生效。于是江某某、谢某某等股东通过林某某向龙某某、施某某借资500万元注入奉新县干洲信用社其公司的账户上。借款到期后为偿还借款,被告人江某某、谢某某、古某某等股东经商量以付设计费和订购设备为由分别从其公司账户转走130万元和200万元。江西奉新腾飞环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从2011年3月开始工程停工,公司欠大量工程款,民工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谢某某、古某某在没有投资能力的情况下而申报较大投资公司,通过中间人非法融资,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隐瞒虚报注册资本的重要事实,欺骗公司登记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谢某某、古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古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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