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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修车被压伤 合伙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4-17 14:39:0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余婧)   田永和董力原本是合伙经营汽车修理的伙计,不料在一次修车中发生事故致董力被压伤。4月1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田永赔偿董力各项损失2376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2月1日租用罗山县弘运公司的三间房屋合伙经营汽车钣金、喷漆业务,双方口头约定共同投资、收入平分、当天结算。2010年6月13日上午,原、被告共同修理一辆小农用车驾驶室,原告在上面扶着驾驶室,被告在下面调整底座螺丝,在底座螺丝松开后,驾驶室因失去支撑而砸在原告右肩上,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2天,医疗费经新型农村医疗报销部分外,仍有3348.9元。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董力因砸伤致右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评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田永在共同作业中松动底座螺丝时未及时提醒原告,忽视同伴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安全作业之义务,故对原告因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原、被告按3:7的比例承担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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