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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厕所遇邻居七岁幼女起淫念实施强奸
发布时间:2012-04-17 15:25: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波)
近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强奸一案,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接受宣判后表示服判。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肖某某(生于2004年5月15日)系邻居,刘经常带肖玩耍。2011年7月12日12时许,刘某到肖某某家上厕所时,遇到肖某某在厕所内,刘某顿起淫念,将肖某某抱起后实施奸淫。当天晚上20时许,刘某以逃避和其父亲吵架为由,躲避到肖某某家楼上,在肖某某家楼上欲再次奸淫肖某某,由于肖某某的祖母在楼下喊肖某某,导致被告人刘某强奸未遂。 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明知肖某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强行对其实施强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案件审理中其能如实坦白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故决定对被告人刘某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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