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邱凤 肖昌兴)
市场管理员在管理市场过程中与摊贩发生争执打架,摊贩被市场管理员撞倒受伤。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31343.88元,由被告会昌市场中心承担95%赔偿责任,计款124776.68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5%赔偿责任,计款6567.2元。
2010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会昌市场中心工作人员陈某某在管理县城文家塘菜市场过程中,与刘某某之妻原告蔡某某发生争执及拉扯。刘某某赶到后看见蔡某某嘴角有血,经询问,蔡某某指认是陈某某所为,陈某某见状惊慌在人群密集的市场中跑,刘某某遂从后面追并随手拿起一把垃圾斗,陈某某奔跑中左闪右闪将在市场卖菜的原告撞倒在地。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会昌县中医院检查治疗,后急送至樟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5医院手术治疗,住院天数18天,用去医疗费59099.4元。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载明:1、左股骨颈骨折,2、左肱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3、术后3个月内需扶拐下地行走等。2010年10月18日,原告经会昌康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7级,用去鉴定费600元;2011年6月12日,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为7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在管理市场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本应冷静妥善处理,却在市场中奔跑,将行人原告撞倒受伤,具有主要过错,但因陈某某属于在执行管理市场的职务中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应由会昌市场中心承担;刘某某拿垃圾斗在后面追赶陈某某,以致陈某某慌张中将原告撞倒,对造成原告受伤起到间接作用,具有次要过错,承担一定民事责任;陈某某的行为与刘某某的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原告受伤,形成按份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原告在市场中无过错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