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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贪财盗林木 双双获刑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2-04-17 16:07: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毛毛)   2012年4月17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父子俩因贪图钱财共同参与盗伐林木一案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龙某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龙某功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龙某辉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龙某群系被告人龙某辉的儿子。2009年5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龙某群、龙某功、龙某辉来到奉新县柳溪乡双坝分场“大嶂山”余某某承包经营的山场,用随身携带的手锯,共同盗伐了6株杉树,锯成2至4米的杉原木准备销往外地,经鉴定,被盗伐的杉原木商品材积为2.1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071立方米。被告人龙某功、龙某辉当场被抓获,被告人龙某群逃脱。被告人龙某群于2010年12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群、龙某功、龙某辉无视国家森林法规,盗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群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龙某功、龙某辉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群犯罪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功、龙某辉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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