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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摩托车链条轧断食指伤痛牵动法官心
发布时间:2012-04-18 15:11: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缪海涛)
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瞬间夺去孩童右手食指,孩童伤痛牵动法官的心。近日,云南巧家法院审理并执行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当庭履行完毕赔偿案款6000元。
2011年1月3日,家住云南金塘乡拖岩村红岩社的5女童陈欣和舅舅吕献斌在自家门口玩耍。陈兴甫骑摩托车经过此处,将未熄火的摩托车停放下来,向吕献斌借机油擦链条。就在吕献斌去找机油、陈兴甫背对摩托车接听电话的同时,小孩陈欣触摸到未停好的摩托车时,被转动的摩托车链条轧断右手食指。小孩陈欣受伤后,吕献斌立即将侄女送至巧家县仁安医院住院治疗。陈欣的伤被云南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陈兴甫仅支付了陈欣医药费600.00元及营养费500.00元,就再也没露面。陈欣的父亲陈学政找摩托车车主陈兴甫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陈学政便一纸诉状将陈兴甫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陈兴甫赔偿原告陈欣医药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9094元。 俗话说:“十指连心”,何况受伤的是个孩童,食指的缺失,将给这无辜孩子的生理、心理上带来多大的伤害?金塘法庭的法官们听着原告当事人的述说,心里不禁隐隐作痛,在审查立案后,立即找到被告陈兴甫了解案情并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工作持续5个多小时,却不见成效。在双方各执己见的情况下,法官只有依照程序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过程中被告陈兴甫还未意识到自己对此事故有责任,声称先前给陈欣的营养费是看在双方亲戚的份上而给付,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案中陈兴甫在原告家门前停车时已经看到了年幼的陈欣,应当预见摩托车不熄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被告背对摩托车接听电话时不将摩托车熄火,转动的摩托车链条使陈欣受伤,陈兴甫的过失行为侵害了陈欣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年仅5岁的陈欣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的陈学政将陈欣置之于其监护范围以外,对原告陈欣的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原告陈欣的监护人陈学政应当自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没有法律意识的陈兴甫,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仔细认真地阅读后,终于认识到自己有过错了,自己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认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于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陈兴甫主动联系承办法官,申请法庭组织和解,最终双方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由陈兴甫一次性赔偿陈欣医药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6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虽说小陈欣伤口好了,损失赔偿也得到兑现,但失去的不仅是右手食指的缺失,更多的是给幼小的心灵带来无限创伤。在一起残忍的事故后,希望广大的人民群众应不断提高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更应当提高重视、保持警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共同维护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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