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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眼睛花”要不得
作者:陈默   发布时间:2012-04-19 09:34:37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案件主审人却以“积极赔偿”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遭到质疑后,当事法官称自己“眼睛花”,没看清“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此案曝光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目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批示,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检查,案件也启动了再审程序,将依法进行再审。

    法官头顶国徽,肩扛天平,手握法槌,行使着庄严的审判权,定纷止争,惩恶劝善,伸张正义。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法官则是这条防线上的哨兵。身为法官,必须审慎决断,坚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待各种矛盾纠纷,不能有丝毫懈怠,对待案件事实,必须细辩明晰、深思决断,不能有纤毫的瑕疵。因为法官手握决定当事人命运的“生杀予夺”职权,法官判案一旦出现错误,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司法公信造成恶劣影响。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河南陕县法院这起判决,虽然还不到“败坏水源”的地步,“案件被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引起大量网民围观,这对本就脆弱的司法公信产生的冲击和损害,将是不可估量的。

    这起“眼花门”事件起码折射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别法官敬业精神缺失。法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必须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显然,陕县法院这位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这一事关案件处理的关键法律事实,不认真查实,却草率对案件作出判决,导致错案的发生。可以确定的说,这种现象绝非个案,加强法官敬业精神的培养应当提上议程。

    二是个别法官作风不严谨。审判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利益攸关的权利义务的确定,法官是最终的裁判者,只有严谨的法官,明辨深思,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对案件的证据链条进行认真的辨析,才能很好的坚守公平正义的砝码,才能明察秋毫,分辨是非,做出正确的裁判。从陕县法院这位法官身上,我们看不到审慎的工作作风,看到的是将至关重要的法律事实“看花眼”,工作的极度不负责任。充分说明,近几年,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活动,对于加强队伍建设还留有死角。

    三是个别法院程序意识淡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由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审判组织来审理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这里的民事赔偿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部分所认定的事实,将会直接作为民事部分的赔偿依据,体现了诉讼经济效率的要求;二是可以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可是本起交通肇事案,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却分别由三门峡市的陕县法院和湖滨区法院两个基层法院同时开审,这是一起严重程序违法行为。事实上,如果该两地法院能够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这起“眼花门”事件也许就不会发生。

    笔者认为,对审判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违反司法程序,无视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要求,枉法裁判、胡乱裁判的害群之马,应当进行严厉查处,视情节进行处罚,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退的清退,决不姑息。要启动错案责任追究,及时纠正错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从这件事件中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廊清法院队伍,重塑法院队伍形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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