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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干”让公平正义更“实在”
作者:李少葵   发布时间:2013-01-04 13:29:00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路径。对于一名人民法官来说,推进法治建设就是要通过“实干”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让可感、可知、可见的公平正义更“实在”。

    首先,司法理念要注重“实干”。人民法院作为担负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各项工作思路都要围绕执法办案来谋划,最终目的也应该都是为了实现好这个第一要务。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与法律性的高度统一,决定了人民法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要在做好居中裁判的同时又要适当地延伸司法服务,保证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延伸司法服务,并不是无限制地扩大司法职权范围,而是通过司法宣传、司法建议等一些能动司法措施,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为司法审判权的顺利开展夯实法治基础,发挥好司法审判活动的预防和指引作用。然而,由于一些地方领导对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模糊认识,习惯将一些行政职能强行附加给人民法院,甚至在不少公文往来中人民法院都已被等同于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由于这种司法职权与行政职权的定位混淆,致使人民法官在社会管理中充当起“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自然就让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工作思路中不得不考虑一些纯行政性的指标,这些指标的落实有的甚至成为法院、法官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有的直接影响着法官年终的奖金福利和日后的晋级提拔。审判权履行的祛行政化已成了在司法理念上注重“实干”的首要之义。

    当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人民法院也绝不能完全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我们通过一些外交司法交流,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和科学做法,但是由于党情、国情及司法制度本身的差异和制约,这种借鉴既不是简单复制,也不是一概抵制。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审判权作为人民赋予的一项权力,人民性就是司法理念重“实干”的最好体现,一切司法活动都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

    其次,司法实践要注重“实干”。好的司法理念、好的工作思路,假如没有好的措施、好的作风来保证落实,那么公平正义到头来依旧还是一句空话。人民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捍卫者,需要在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的过程中,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点一滴让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在司法实践中,衡量一个法官工作成绩的优劣不能光看所办案件数量的多少,而更要考量其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力度和案件质量的精细程度。一起案件在审结后,本是单个的矛盾纠纷反而衍生出更多的不稳定因素,这样的案件就算是在程序和实体上再完美,审结效果又何从去讲求完美;一起剑拔弩张的案件,经过承办法官悉心地明法析理,最终是达到案结事了,可是在案件质量上却瑕疵百出,这样单纯的结果公正一样不能替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司法实践中的“实干”,追求的是一种细节公正。现实中,可能就是法官的一句话、一个表情、一个动作、一份文书等某个细节,就足以让当事人对法官个人行为的误解或不信任上升为对整个司法体系的质疑或对抗。

    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人民法院事业要科学发展,一样需要在司法理念、司法举措等方面开拓创新,在不断创新中提升司法能力、司法质量和司法效果。可是少数法院却把创新看作是一种“眼球效应”,一味地求“新”,而不不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因为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这些所谓的“创新”经常是短时间内就被放弃或遗忘,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严重损害了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相反,对于那些被群众接受的好举措,却因为会增加法官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强度,而不被法官群体本身所认可。总而言之,司法实践的“实干”就是要给人民群众最大的实惠,让公平正义既不缺席也不迟到。

    最后,司法心态要注重“实干”。俗话说,心态决定状态。人民法官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执行者和实践者,更要牢固树立“实干”的心态。法官在工作中经常会面对当事人的负面情绪,常常处在“案未结、心难安、情难稳”的压抑状态,加之客观因素的干扰,导致个别法官极易产生心理失衡。这种心理失衡,要么就表现为对权力的极度膨胀,让审判权变成自己谋私的工具;要么就是对权力的过度懈怠,过着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浑噩。

    有人说,法律是心态平衡的调节器,是博弈过程的理想结果,是静态的心态平衡。当事人诉诸法院,不仅希望诉求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实现,更希望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实现。那么人民法官履行审判职责就是将这种“静态平衡”动态化,此时对于法官自身就更加需要有一种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心态。作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下的人民法官,一定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对于手中的审判权,要有敬畏之心,权力只有心存敬畏才会懂得慎用和珍惜,也才会努力去提高自身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人民法官要凭借自身的博学、善断、沉稳、公正,用“实干”让公平正义更“实在”。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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