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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卷烟制品 男子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2-04-19 10:03: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件,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杨某与熊某、龚某经商量后,决定合伙从江西省余干县一烟贩手中购买香烟。2011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与搬运工一起,驾驶一辆别克商务车从南昌出发,在余干县城购得价值人民币76412元的卷烟463条,其中芙蓉王牌香烟289条、南京牌香烟174条。当日,在返回南昌行至南昌县塘南镇时,被南昌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被告人杨某趁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清点香烟时,趁机逃跑。

    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香烟零售许可证及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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