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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被踩父亲出手 伤人被判付赔款
发布时间:2012-04-19 10:08: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 猛)
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女儿被人踩了一脚本是小事,父亲就与人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就不应该了。4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就判决打人的父亲郑某及其侄儿赔偿被打罗某医疗费、误工费1747元。
2011年2月22日10时许,罗某到阳朔县兴坪镇新市场郑某的诊所执行公务,当罗某走出诊所诊所时,不小心踩到了被告郑某女儿的脚。为此,双方发生争并且执扭打起来。郑某在附近摆摩的的侄儿见状,就冲过来帮忙,在双方相互扭打中,郑某抓了罗某脖子,还用脚踢了罗某腹部和胸部一脚,致使罗某颈部、胸部、背部多处若组织损伤。此后,双方又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罗某的前额被围观群众用啤酒瓶砸伤。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踩到郑某女儿的脚与郑某发生争执时,罗某应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合理解决,不应与郑某发生争执。而郑某与其侄儿动手殴打罗某,致其受伤。由于两人的行为还致使罗某被围观群众用啤酒瓶砸伤前额。双方对本案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过错。对罗某受伤,郑某及其侄儿应付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郑某及其侄儿连带赔偿罗某医疗费、误工费的70%即1747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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