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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上门讨债未果动手伤人反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2-04-19 15:03: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 崔光远)   上门讨债本没错 ,动手伤人却不该。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老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索债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双方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6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老店法庭辖区村民王某欠习某债未还,习某多次找王某索要,然而每次王某均不在家,习某始终催债未果。2011年10月1日,习某再次来到王某家催债,恰巧王某未在家,习某便让王某之妻张某还钱。张某称其与王某已经离婚,债务应由王某偿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火气正旺的习某将张某家中的洗衣机掀翻,但仍不解恨,于是揪住张某的衣领,将张某推倒在地,致使张某多处受伤。张某受伤后,经医治后给其造成医药费等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向当地司法所请求调解未。故此,张某将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习某赔偿其经济损。

    法庭立案后,考虑到双方系邻居关系,同时习某的加害行为也系上门催债有因,于是法庭决定对此案巡回审理。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当事人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原告认为所欠债务是前夫王某所为,与其无关,习某加害自己,理应赔偿。习某认为,凡事出有因,其加害张某是因其不还钱所致,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从向双方作法理解析:王某欠习某债务,要看是在王某与张某离婚之前还是之后所产生,来决定王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习某出手打人是不对,其行为致张某受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法、理、情角度向双方进行了解析、劝导,习某最终自愿赔偿张某600元,同意另案处理债务关系。于是,双方达成如上协议。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习某因处事不冷静,缺乏法律意识,多次索债不成,一怒之下将他人打伤,不但债没要成,反而还掏钱赔对方,最终债权人成了侵权人。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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