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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维权时的思考
多一分理解就多一份和谐
作者:程 磊   发布时间:2012-04-19 16:34:36


    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当前,医生这个救死扶伤的职业处于备受质疑的尴尬地位,由于种种原因,医患关系甚为紧张,对铺公堂也不再鲜见。

    幼儿朱某因咳嗽、咳痰至肥西县某卫生室就诊,被诊断为“支气管炎”。2010年5月4日,医生在朱某复诊时对其进行臀部肌肉注射,导致其产生持续疼痛、不能行走等不良反应。5月8日,经安徽省立医院检查,朱某左臀部可见注射针眼,左足趾及踝部主动背伸受限,足背外侧感觉减退,诊断为:“左坐骨神经损伤”。经数次诊治,朱某为此受损治疗时间长达10个月,手术一次,住院4天,共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为赔偿事宜,朱某监护人与过错方肥西县某卫生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其诉至肥西县人民法院被告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5万余元,并提出了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诉讼过程中,经朱某监护人申请,肥西法院承办法官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肥西县某卫生室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后由于朱某监护人认为该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依据事实不客观,并提供证据证明要求重新鉴定,遂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所予以鉴定鉴定,鉴定结论为:肥西县某卫生室对刘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违反小儿臀部肌肉注射技术规范的过错;上述过错与原告左侧坐骨神经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10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赔偿权利人因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本案中,刘某在肥西县某卫生室就诊,导致其左侧坐骨神经损失,其损害结果与诊疗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卫生室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安徽省2010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核定,依法判处肥西县某卫生室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考虑到刘某年幼且将来可能留下残疾,故酌定精神损害赔偿费为15000元。

   【延伸阅读】

    我国的医患纠纷中,绝大多数患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专业知识限制及知情权不足,一些患者与医院对簿公堂时的胜诉率甚为渺茫。当患者遭遇医疗事故或院方过错时,应当在保持克制的情况下妥善维权,而不是让怒火冲昏了头脑,做出不理智行为。综合法院所审理的医疗案件,法官在此提醒患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要学会搜集证据,没有了证据或许该赢的官司会打不赢;二要做好举证责任,如果一方未能尽到举证责任,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败诉责任;三要依法举证,当同一事实出现多份鉴定结论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应以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结论为准;四要了解法律,比如当法官支持了死亡补偿费时,就不会支持精神赔偿金了,因为它们是等同的;五要将心比心,患者对于医者应当多给一些宽容和理解,不是所有患者的死亡都是事故,也有医疗意外的产生。医生也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他们可能会出错,但他们却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当我们能够站在彼此对方的角度予以考虑,多一些支持和谅解,少一点苛刻和偏见,那么医生和病人这两个关系紧张的现状将得到大幅度的缓解,我们的社会也会变得更加的美好和谐。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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