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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地扬尘不顾路人感受 起争执环卫工被打伤
发布时间:2012-04-20 09:20: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民)   由于双方没有忍住一时之气,动手伤人,结果赔了钱还获刑。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19时许,乐安县环卫所员工周某在乐安县城时代广场旁扫地,扫至时代广场旁水果摊位时,被告人董某夫妇在一桔子摊买桔子,董某认为周某扫地引起灰尘,要求周等一会儿再扫,周不听仍坚持要扫,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周某听到董某骂她,便举起扫把打了董几下,继而二人发生打架。后董某坐上摩托车想走,周某又拿起扫把棍冲上去打董。董某便抢下扫把棍并用木棍殴打周某,周某用左手档,木棍打在其左手手臂及腿部等部位。经法医鉴定,周某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甲级。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董某的家属和被害人周某双方在县环卫所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董某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为此,被害人周某向本院提出书面谅解书,对董某伤害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董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加之周某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处罚。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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