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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搭乘受伤害 法院判决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2-04-20 14:00:0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何有财、黄家玺)
善意搭载乘客致使乘客受伤,车主或驾驶人员也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近日,巧家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加速人员、车主及搭车乘客均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011年1月16日,原告李某搭乘被告张甲所有并由张甲驾驶的中型货车从巧家县中寨乡向县城方向行驶,中途张甲将车交给跟其学车的被告张乙(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当车辆行驶到巧蒙公路某处时,由于张乙操作失误翻车,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乙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张甲无责任。李某受伤后由张乙出钱在巧家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治,因快到春节,李某住院医治16天后便出院回家养伤,后又请土中医医治。2011年12月4日,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原告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甲和张乙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药费等费用合计46772.20元。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主要就是弄清楚三个问题:1、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二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另外,由于该事故发生在本车范围内,车主张甲并未购买座位险等商业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参与本案的赔偿。 本案中,被告张乙取得了驾驶证,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其驾驶的中型货车翻倒,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原告的主要责任。车主张甲明知张乙无多少驾驶经验而轻易将车交给张乙操作,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主动打电话给被告张甲要求搭车,属于善意同乘者,其明知肇事车辆不属于客车而搭乘,也应对自身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承办人认为被告张乙、张甲与原告李某之间按照6:3:1的比例分担责任较为合理。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但或许均有不同的想法,为何无偿、好意搭载还要担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精神,强调维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虽然善意搭载,也形成相应的合同行为,驾驶人员就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生活中类似案件时有发生,但在此也提醒所有车主及新手驾驶员们,应充分衡量自身素质及环境因素后再做出搭载他人的决定,以杜绝悲剧的再次重演。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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