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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 原告谅解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12-04-20 15:09: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崔芳)
2012年4月18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分裂症患者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毛某某因工作上的矛盾与人发生口角后持刀刺伤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某是彭泽县某制衣有限公司老厂部厂长,被告人毛某某是该制衣有限公司职工,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011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认为被害人故意不给货做,不肯结算工资,携带刀具到被害人宿舍找其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毛某某用所带刀具将被害人左腿刺伤,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大腿致急性大量失血造成各重要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九江市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毛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系限制责任能力人。 同年12月7日,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及所在服装厂就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人和厂方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5万元;同日,被害人家属又与被告人亲属达成一份补偿35万元的协议。被害人家属遂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持刀伤害被害人刘某某身体,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作案时不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但控制能力下降,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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