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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八局工人贪财起意盗窃工友电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3 11:12: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对一起窃取工友财物案进行宣判,以被告人王某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2011年5月6日晚7点,被告人王某太潜入位于泰宁中铁十八局第六路基队其工友的平板房宿舍,发现工友的笔记本电脑较新,遂想占为己有,后被告人王某太将工友的笔记本电脑盗走,藏于自己宿舍的行李箱内,准备近期离开泰宁时一并将该笔记本电脑带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978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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