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古稀男子无驾驶资格还驾驶无牌摩托车占道行驶,结果发生交通事故,不但自已受重伤还致一人死亡。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正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9月3日7时许,被告人刘正华无证驾驶无牌建设摩托车沿新江至双桥公路行驶至桐木江桥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袁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袁某死亡,被告人刘正华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江西省遂川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正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正华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正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占道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刘正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正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