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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邀绑架敲诈他人 十年后自首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3 15:29: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 丽)   2012年4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洪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1999年2月8日下午3时许,曾永生(已判刑)以其女儿被徐国清骗走为由,邀集被告人罗洪云和罗细华、罗武斌、陈长华(均已判刑)、曾一鸣(另案处理)等人,在丰城市石滩镇将徐国清的儿子徐华阳押上一辆吉普车,强行带至石滩镇港塘曾家村,并打电话要徐国清拿人民币50000元来赎人。当晚,曾永生等人将徐华阳绑在曾家鸭棚柱上。次日凌晨3时许,徐华阳趁机逃脱。

    1999年上半年,被告人罗洪云伙同罗细华、罗武斌多次窜至石滩信用社办公楼工地,找到工地承包人李国华、李海清、熊学诚等人,以给工地送材料为由,分六次从该工地敲诈人民币18000元。

    1999年2月13日,陈长华以其父被敲诈与陈洪茂有关为由,邀集被告人罗洪云、罗细华、余水根(已判刑 )等人开车至石滩陈家村委会岗上村找陈洪茂未果,在欲押走陈利刚时被陈利军拦住,罗细华用刀刺伤陈利军。事后陈洪茂请曾吉昌出面协调,罗细华以掉了手机为由敲诈了陈洪茂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洪云目无国法,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对他人实施敲诈,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罗洪云在二罪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二罪依法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洪云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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