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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众殴打他人致死潜逃十八年终被判
发布时间:2012-04-24 10:16: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盛莲娜)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桂年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1994年2月13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桂年财听说与其有过纠纷并殴打过他的古县渡镇蔡家村村民蔡其堂与他人骑车经过桂家河堤,就邀集同村的桂荣华、桂荣柳、桂日胜(三人均已判刑)持械埋伏在桂家河堤准备殴打蔡其堂。 半小时后,被害人蔡其堂坐同伴的自行车路过,被告人桂年财在桂日胜的电筒照射下认出蔡其堂,并持木浆将其打下车,蔡欲逃跑时又被桂荣柳用木棍绊倒,之后被告人一伙四人上前围住蔡用铁锤、木桨等殴打。 被害人受伤后被送往鄱阳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994年2月14日23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其堂系被钝器直接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失而死亡。 案发后,被害方得到被告人等人赔偿的经济损失24000元。在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桂年财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赔付)。 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桂年财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桂年财因被被害人蔡其堂殴打过而心怀不满,纠集他人持械追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桂年财是纠集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桂年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自首情切,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综上,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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