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樊中华 高嵩)
4月23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雕白块腐竹”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陈童、陈大林、王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至五万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童和陈大林是两兄弟,在福建省某县某镇某村办了一个豆制品厂。2010年10月份陈童通过到厂收购豆渣的朋友认识了被告人王明。王明在明知制作腐竹的添加剂有一种称为“筋药”的物质含非食用原料甲醛,仍于2010年10月份携带该种添加剂到豆制品厂与陈氏两兄弟进行腐竹生产试验,并把添加剂的使用方法和配方比例交给了陈童和陈大林。陈童将试验生产出来的腐竹送南平市中心检验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含非食品原料甲醛,并将腐竹检出含有甲醛的结果告知王明,王明则告知调整添加剂的比例即可保证产品合格。至2011年3月陈童联系王明通过物流代收货物的方式三次购进添加剂用于加工腐竹。被告人陈童、陈大林因用王明提供的添加剂生产的腐竹经三次检验都为不合格产品,含有甲醛,于2011年4月份停止使用王明提供的添加剂。2010年10月21日,福建某县质监局对该豆制品厂进行抽检,经福建省市中心检验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含甲醛54.9mg/kg,二氧化硫残留量400mg/kg,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豆制品厂处以50000元行政处罚。陈童为挽回损失,仍把该批不合格的500袋腐竹于2011年3月份卖给福建漳州的郑某,郑某发现该批腐竹已发霉,便退还给该豆制品厂。陈童叫工人把这批退还的腐竹清洗晾晒,更换了生产日期、合格证标签,于4月份卖给了江西鹰潭赣欣综合批发市场一干货商行。2011年4月至5月12日期间这个豆制品厂销售给鹰潭干货商行的腐竹共3170袋,价值1157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童、陈大林、王明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腐竹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添加剂,明知生产的腐竹经检测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甲醛,仍使用该添加剂生产腐竹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