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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车管所民警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近55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4-26 09:54: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成江) 日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程某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依法追缴受贿所得赃款54.96万元。 被告人程某某从部队退役后,于1995年10月成为重庆市公安局民警。程某某于2001年2月起在江北车管所工作,先后在内勤岗、机动车查验岗、驾驶证档案岗等岗位工作。2002年,蒋某某(另案处理)为达到给赃车上户的不法目的,通过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其在江北车管所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多名工作人员,为蒋某某办理了15辆赃车的上户手续,程某某收受了蒋某某通过杜某某及本人先后多次送的好处费共计16.2万元。 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华廷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运输公司的车辆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参数、不到车管所查验等违规情况,仍然提供便利条件为上述公司办理检验业务,并先后收受上述公司好处费共计38.7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2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8.76万元,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程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尚未掌握的部分收受贿赂数额、行贿人、时间、地点等基本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且本案赃款已全部追缴等情节,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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